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 通讯员胡敏怡报道 网约车既方便市民日常出行,也为不少人提供了灵活就业的渠道。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进厂维修期间,司机没法接单挣钱,停运损失该怎么赔,一直是网约车司机维权的一大难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麻涌法庭聚焦该痛点,运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选取争议焦点最具代表性的案件先行精审,定好赔偿标尺,再以统一裁判尺度引导同类纠纷集中调解,切实维护了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今年7月,法官吴丽冰在梳理案件时发现,该类案件诉求相近,核心都是索要修车期间的营运收入损失,契合“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的适用条件,当即决定启动该机制,精审其中一起争议焦点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作为解开系列矛盾纠纷的“钥匙”。
该案系一起四车连续碰撞的连环交通事故:郑某先追尾甲车并负全责;随后黄某变道追尾郑某驾驶的乙车,导致乙车再撞甲车,黄某负全责;接着刘某驾车撞上黄某驾驶的丙车,又引发丙车撞乙车、乙车再撞甲车,黄某与刘某负同等责任;最后任某驾车撞上刘某驾驶的丁车,致丁车再撞丙车,任某负全责。四宗事故连续发生,造成四车反复碰撞、不同程度损坏。郑某为网约车司机,事故造成车辆维修30天,遂将黄某、刘某诉至法院,主张停运损失1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原告提交的出行平台流水及银行收入流水得出日均收入,再扣除充电、租金等合理运营成本,计算30天营运损失为8019元。综合考虑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前三宗交通事故的碰撞经过、责任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以及撞击致损的次数等因素,酌定前三宗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的致损比例分别为40%、40%、20%。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案件判决生效后,吴丽冰梳理出,营运损失类案需满足营运资质合法有效、损失真实合理有据的调解规则,第一时间组织剩余同类案件当事人集中调解。
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扫码查看最高人民法院两库入库案例,另一方面展示上述案件的示范判决书,逐一向各方讲解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停运损失核算方式与统一裁判尺度,让当事人“有例可循”,引导双方理性协商赔付。
有了明确可参考的裁判标准,多起同类停运损失案件网约车司机和肇事方都能对赔偿有合理预期,协商起来更加顺畅。吴丽冰表示,今年第三季度,其承办的21起同类停运损失案件全部调解成功,当事人主动赔付,矛盾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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