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征集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县长治久安,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传统黑恶势力犯罪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破坏选举、侵吞集体资产、欺压残害群众的“村霸”“乡霸”;垄断资源、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滥开滥采的“沙霸”“矿霸”;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干扰破坏工程建设的“街霸”“市霸”等黑恶犯罪。
(二)新型十类黑恶犯罪
1.软暴力催收:为追索债务,对欠款人及其关系人进行电话滋扰、短信轰炸、曝光隐私、PS图片、跟踪贴靠、辱骂恐吓或在有关场所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散播污名等,逼迫被害人偿还欠款。
2.恶意索赔: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索要赔偿。
3.舆情敲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集、捏造、夸大涉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招生、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主体的负面或不实信息,利用自媒体、网站、短视频等途径,通过持续曝光、批量转发、扩大影响等手段要挟,以“删帖费”“公关费”“合作费”“宣传费”等名义,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
4.务工敲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招工平台物色目标,应聘成功后故意制造劳务纠纷、矛盾事端,向用工主体索要“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被拒后通过滋扰闹事、言语威胁、堵门阻工、扬言跳楼等软暴力手段或以申请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迫使用工主体给付钱财。
5.碰瓷敲诈: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制造交通事故或虚构人身、财产被侵害假象,采取纠缠滋扰、聚众造势、曝光隐私等软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给予赔偿。
6.强迫消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餐饮住宿、医疗美容、家政装修、旅游购物等常见民生领域,通过虚构低价、夸大效果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消费,通过中断服务、限制离店、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购买高价劣质产品服务。
7.色情敲诈:以地缘、亲缘等为纽带,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招嫖,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以怀孕、受伤、未满14周岁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实施敲诈行为。
8.裸聊敲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及不雅视频、图像等,进而以损坏他人人格、名誉,揭露他人隐私相威胁索取财物。
9.网络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网络平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假借贷金额、伪造资金流水、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10.网络暴力:通过网络非法获取、曝光公民个人信息,以诬告陷害、恐吓威胁、侮辱诽谤、电话短信轰炸、线下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人肉搜索”“开盒挂人”“有偿代骂”“水军滋事”“刷量控评”“挑动对立”“恶意攻击”等行为。
(三)其他涉黑涉恶犯罪及“保护伞”腐败问题
1.黄赌毒黑合流犯罪。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和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犯罪。
2.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犯罪。操纵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犯罪。
3.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勾连的新型涉网黑恶犯罪。
4.涉枪涉爆黑恶犯罪。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及危爆物品等涉枪涉爆黑恶犯罪。
5.“保护伞”线索。纵容、包庇黑恶势力,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干预案件查办,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及其他涉黑涉恶相关线索。
二、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实、客观、准确,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法犯罪时间、地点、具体事实、过程及证据材料等。可包括受害经过、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有效网址链接、网页截屏、网上交易记录、相关APP名称及安装包、相关社交软件账号、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物证书证等材料。
(二)举报人应如实反映问题,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为便于核实反馈,鼓励实名举报,注明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线索。
(一)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
通过网上搜索“12337”或点击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等链接,登录平台进行举报。
(二)容县扫黑除恶工作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0775-5325066。
信件举报地址:容县容州镇下沙南街80号,邮政编码:537500。
电子邮箱:rxshb5322911@163.com。
(三)容县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775-5316025。
信件举报地址:容县容州镇城西路1号,邮政编码:537500。
四、投案自首
凡实施上述黑恶违法犯罪的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底,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五、举报人保护与奖励
(一)依法依规做好线索核查处理工作,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威胁、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三)对提供重大线索、协助破案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容县扫黑除恶工作组办公室
2026年9月17日
来源:容县政法
编辑:陈芳萍
审核:李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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