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息烽县龙女士2007年在息烽县永阳街道阳光地带小区买下商品房,因长期在乡镇照顾老人一直未入住。

十年间,这套登记在她名下、手续齐全的房子接连两次被阳光地带小区房开公司一名叫龙王的工作人员擅自处置:2015年被私自抵押给他人,打官司才拿回;如今又被转卖、出租,已被人装修入住。龙女士称,“房屋两次被撬锁,我现在都进不去。”

龙女士的房屋位于阳光地带小区8号楼,现居住者张先生说,龙王称手上有几套空房,把房子卖给他,他一查不能买,便改为租赁,租期长达20年。张先生装修和租赁费用总计8万元,要等龙王赔偿才能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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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联系龙王后,他在电话中承认“搞错了,没核实清楚”,不过龙王只认租赁、否认转卖,称他目前在重庆筹钱先赔张先生的装修损失,并表示龙女士提出的18万元赔偿他无法承受。

龙女士称, 新房 变二手房,被人住了一年多还改了房屋结构,此前龙王曾答应35万买下、又改口给25万,至今一分没兑现。息烽县永阳街道南门居委会支部书记扈荣介绍,居委会和街道一直在组织协调,协调时说过赔二、三十万但未兑现;龙王自称给房开公司负责人打工,实在不行建议走司法程序。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宏伟表示,龙王十年前就因这套房与龙女士有纠纷,不可能不知情,说法不成立;20年租期不合常理,张先生的赔偿诉求是他与龙王之间的事,不应影响龙女士收回房子,她可通过法律途径索赔。据悉,息烽县相关部门将于10月26日再次为龙女士组织多方协调。

自己的房被他人装修出租20年

不能止步于简单的腾房纠错

一桩民事纠纷的背后,藏着不容回避的权利边界问题。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最有力的凭证,房屋登记在龙女士名下,所有权就归属于龙女士,未经权利人授权,任何人无权抵押、出租、转卖,更不能私自撬锁、允许他人进场装修改造。龙王辩称只是“搞错了、没有核实清楚”,这个说法很难站得住脚。早在十年前,他就因为这套房屋的抵押事宜和龙女士产生诉讼纠纷,对产权归属心知肚明。明知房屋不属于自己,却对外宣称有权处置,先后实施抵押、出租牟利,以长期租约制造占有事实,试图用民事合同架空所有权,其行为已经超出普通民事过错的范畴,主观上具备明显的故意,若证据链完整,涉嫌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要厘清,不是所有违约、失信都自动构成刑事犯罪,但隐瞒房屋真实权属、虚构处分权限,骗取相对人租金、装修款,同时侵害产权人重大财产权益,已经符合刑事犯罪的审查方向,不能简单当作“协调赔钱”的民间矛盾。

还要理清一层关键关系。租客张先生的损失,应当向龙王主张,不能捆绑龙女士的正当维权。张先生听信龙王说辞,先后洽谈买卖、转而签订长达20年的租赁合同,投入8万元装修。这份租约建立在龙王无权处分的基础之上,且20年一次性长租的模式本身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这份合同对产权人龙女士不具备约束力。租客有损失值得同情,但同情不等于要让无辜产权人为他人的欺诈行为买单。物权优先于这种无权处分形成的债权,龙女士收回房屋的权利正当合法。至于龙王屡次在调解中给出赔偿方案,从35万降到25万,之后爽约,这一系列行为,单纯的承诺未兑现一般属于民事违约,并不直接构成新的罪名;但如果其当初主动给出高额赔偿方案,本身就是拖延、安抚产权人,为自己继续占有处置房屋争取时间、掩盖非法占有目的,则会成为认定诈骗主观故意的重要佐证。刑民界限必须审慎把握:刑事追责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民事层面,龙王同时要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房屋贬值、结构改动等全部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层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渠道,但调解没有强制力,更不能成为侵权人的“缓冲带”。居委会、街道反复组织协商,一次次商谈赔偿金额,却始终落不到实处。调解的初衷是息事宁人,可当侵权人反复失信、持续侵害他人物权,调解失灵之时,就应当及时切换到法治轨道。一方面,龙女士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赔偿财产损失;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同步核查龙王处置房屋全过程证据,查清资金流向、核实其主观意图,依法判断是否应当刑事立案。不能让一句“打工的、没钱赔”,就稀释侵权责任,让产权人拿着房产证,守不住自己的房子。

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敲响警钟。对产权人而言,空置房屋不等于无主财产,要定期留意房屋状态;对租房购房者来说,不能仅凭经办人一面之词交易,务必核验不动产权证、核实房主身份;对房产从业者而言,经手房屋权属是底线,无权处置他人房产,绝非一句“搞错了”就能免责。房产证写的是名字,守护的是财产安全,是整个不动产交易秩序。产权神圣不容漠视,失信侵权不能无限协商,法律的尺子,既要保障产权人拿回房子,也要让肆意侵占他人财产的人,承担相应的代价。

来源: 百姓关注、 极 目新闻

编辑丨陈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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