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乡建设管理中,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动工建房,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进而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甚至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不少当事人因此谈 “查” 色变。但一个常被忽视的事实是:违法,不等于必然要罚。行政处罚既要求存在违法事实,也要求当事人具有可归责的主观过错。只要其中一项不成立,处罚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近期,张雨宁律师代理的一起违法建设行政案件,正是抓住了 “无主观过错” 这一关键,顺利推动办案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帮助当事人化解了迫在眉睫的处罚风险。

一、案件背景:自住建房,因缺手续被立案

本案当事人长期生活于一宗宅基地上,该宅基地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上的房屋系当事人为满足家庭居住需求出资自建。房屋建成后,因缺少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被属地执法部门立案调查。

办案初期,情况对当事人并不有利:执法部门经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确认了案涉建筑物的实际面积;随后又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从形式要件看,案件已经具备启动行政处罚的基础条件。一旦处理不当,当事人不仅要面临罚款,房屋的权属确认、后续使用乃至未来的征收补偿都可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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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雨宁律师思路:从“证不成” 到 “不该罚” 的证据挖掘

接受委托后,张雨宁律师没有把精力放在简单辩解上,而是系统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把工作重心放在挖掘能够阻却处罚的法定事由上。

通过细致走访和证据固定,律师逐步还原并固定了几组对当事人有利的关键事实:

其一,当事人一贯支持公共建设。此前,为配合政府道路工程建设,当事人主动配合完成了自家房屋的拆迁,以牺牲个人利益支持公共项目推进,不存在对抗监管的主观故意。

其二,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配合调查,并主动自行拆除了建筑超出规划许可范围的部分,以实际行动落实整改要求,展现出真诚纠错的态度。

其三,也是本案最核心的一点 ——客观上 “证不成”。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业认定,并经鉴定机构评估确认,受现行规划、建筑退让等客观条件限制,该房屋所在位置的建筑客观上无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也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换言之,当事人并非故意规避审批,而是因客观条件所限,确实无法取得相应手续。在此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就 “未办证” 这一结果承担行政责任,既不公平,也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法律依据:援引“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 条款

结合上述事实,张雨宁律师援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律师据此形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向办案机关充分阐述了本案符合不予处罚法定情形的理由:一方面,违法事实虽客观存在,但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所致;另一方面,当事人存在配合公共建设、主动整改等情节,主观可归责性显著降低乃至不存在。办案机关经全面核查证据、听取当事人及律师意见后,采纳了该法律意见,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告知意见。

关键澄清:不予处罚≠ 房屋合法

需要特别向公众厘清一个极易误解的关键点:“不予行政处罚”,并不等于认定房屋合法。

该处理意见文书明确载明:本次不予处罚的意见,不视为对案涉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当事人仍需维持建筑现状,不得再行扩建、加建;日后如遇征收拆迁等情形,仍将按照征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这提醒当事人:免于处罚只是化解了眼前的行政风险,并不等同于获得了 “合法身份”,建房用地的规划手续合规问题仍需正视。

同时,该文书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 当事人在收到文书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享有完整的程序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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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考意义与温馨提示

这一案件对同类宅基地建房纠纷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在实践中,很多农村自建房案件的当事人建房初衷是自住,并非刻意规避规划监管。像 “客观上无法办证”“积极配合整改”“支持公共项目建设” 等情节,能作为证明无主观过错的有力证据,成为争取不予处罚的重要筹码。

当然,也有必要提醒广大村民:建房应当提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从源头避免违法建设风险,这才是最稳妥的做法。即便不幸遇到类似的行政调查,也请不要消极应对、听之任之,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固定证据、梳理事实,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利,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