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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东时间2026年10月28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厢式拖车及其子组件(van-type trailers and subassemblies thereof)作出双反肯定性终裁,正式发布反倾销税令(AD Order)和反补贴税令(CVD Order),对中国企业的双反关税为265.61%。

●生效日期:自2026年10月28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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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公告截图

具体关税税率:

反倾销税令税率:130.86%(抵消补贴后的现金保证金为129.73%),适用于中国所有出口商/生产商。

征税起始:未清关的进口条目从2026年6月15日(反倾销初裁发布日)起征收,但不包括临时措施期满后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最终损害裁定发布前的期间。

反补贴税令税率:134.75%,适用于多数被点名的中国企业及“所有其他”企业。

征税起始:未清关的进口条目从2026年6月5日(反补贴初裁发布日)起征收,同样排除临时措施期满后至ITC最终损害裁定发布前的期间。

最终关税:反倾销税 + 反补贴税(合计征收),最终关税为265.61%。再加上可能适用的Section 232钢铁和铝关税,通常25%,综合税率将高达300%。

●产品范围:覆盖的产品为某些厢式拖车及其子组件(无论成品或半成品、组装或未组装、轴数多少),用于货物运输。典型为矩形立方体全封闭货厢拖车,总车辆重量额定值(GVWR)大于26,000磅。

明确纳入范围的子组件(单独或与其他子组件一起进口,无论组装与否、成品与否):

  • 厢式拖车底架或部分车架(通常为焊接横梁和滑轨);
  • 前墙、侧墙、车顶子组件(隔热或非隔热,可带上下侧轨);
  • 后门框(对开或卷帘门,可带门、保险杠等);
  • 门总成(后门、侧门等,可带锁杆、把手、铰链等);
  • 后下部防护装置子组件;
  • 牵引座耦合总成(可带主销);
  • 行走系统或车轴总成(可带悬挂、制动室、轮胎等);
  • 支腿子组件。

同时包括与上述产品同提单进口的相关部件,如轮毂、制动总成、悬挂、电气线束、尾板系统、充气系统、制冷单元等。

美国HTSUS编码:8716.39.0040、8716.39.0090、8716.90.5060,以及部分子组件可能归入的7308.30.5050、7308.90.9590、7326.90.8688、8708.29.1500、8708.99.8180、8716.90.5010等。最终以书面产品描述为准。

这些产品广泛用于公路货运,是北美卡车运输的核心装备。

中国直接出口的成品厢式拖车到美国数量极少,货值仅数十万美元级别,在美国整体进口中可忽略不计。墨西哥占美国成品拖车进口量的绝对主导,加拿大次之。

中国真正的出口主体是子组件和套件。按重量计,2023年,中国出口美国约4768万公斤,货值约1.52亿美元;2024年约3411万公斤,货值约1.256亿美元。

这些子组件大量运往美国或加拿大,由关联企业在北美进行最终组装。

高额关税(综合税率300%)基本阻断了中国直接出口和通过子组件形式进入美国市场的路径。使用中国子组件在加拿大组装后再出口美国的产品,也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原产而适用高税率。

2025年11月20日,美国拖车制造商联盟向美国商务部和ITC提交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同时针对中国、加拿大、墨西哥。目前针对中国的调查已完成,对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调查仍在进行中,预计2027年初前后可能有进一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