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蒙古国东方省努姆鲁格自然保护区,几辆越野车碾过干枯的草场。车上坐着日本电信运营商KDDI子公司Mobicom的日籍CEO越智康博一行十余人。他们此行的目的是在保护区内垂钓极危物种哲罗鲑。车辆行驶过程中引燃了干草,火势迅速蔓延,直到10月16日明火才被完全扑灭。一场由企业高管“野外活动”点燃的草原大火,就此烧成了三国之间的责任难题。
火灾逼近中蒙边境时,中方在196公里边境线上部署了3400余人,连续奋战七天六夜,将火头挡在国境线之外。官方通报的结果是“零火情入境、零资源损毁、零人员伤亡”。但“没有烧进来”不等于“没有代价”——人员、油料、装备、后勤,一笔笔公共支出真实发生。
事后,蒙古国副总理泰巴亚尔明确表示,涉事日企“仅道歉是不够的”,将依法追责索赔。KDDI在10月23日公开道歉,却坚称涉事人员“不存在违法行为”。更值得玩味的是道歉的对象,蒙方收到了道歉和赔偿承诺,而同样投入巨大防控成本、同样受到火灾威胁的中方,至今没有等到涉事日企的一句正式表态。
既然道歉等不来,那就把账算清楚:中国应当像蒙古国一样提出索赔,要求涉事日企及其背后的日本母公司支付中方为阻止火灾越境而付出的四笔公共成本。
这第一笔是人员账单。中方在196公里边境线上部署3400余人,连续奋战七天六夜;兴安盟一线驻防680人、备勤750人。这笔账包括扑火人员的补贴补助、食宿后勤保障、指挥管理人员薪酬分摊。日企高管违规进入保护区引燃干草,中方人员却在边境线上替它兜住风险外溢。这笔人力成本,理应记在肇事方头上。
第二笔是装备与物资账单。 车辆机械的油料消耗、装备的折旧或租赁费用、一次性消耗物资,都是实打实的支出。3400余人七天六夜的油料、车辆、防护用品、灭火物资,不是凭空来的。日企不能一边在蒙古国承诺赔偿,一边让中国为它的火灾消耗装备物资却连一句道歉都收不到。
第三笔是工程与作业账单。 196公里边境防火隔离带的开辟与加宽、推土机等机械作业、航空作业如有参与、通信监测等技术支持,都属于为防止火头越境而实施的工程性支出。这些作业不是日常巡逻,是因日企肇事火灾逼近而紧急启动的预防性布防。国际法上,这正是“防止损害扩大的合理措施”,费用具备求偿基础。
第四笔是机会成本与隐性账单。 3400余人和大量装备在七天六夜里被牢牢钉在边境线上,本可用于其他公共用途的应急资源被紧急占用;边境地区还需持续监测烟尘、生态和火情风险。机会成本虽难精确计量,但它真实存在。
这四笔账单加起来是钱,但比钱更贵的,是规则。如果这一次中方仍然只停留在“表态关切”和“舆论批评”,而不正式提出索赔,那么传递出的信号将非常清晰:跨境火灾只要没烧进中国境内,肇事方就不需要为中国的防控成本承担任何责任;邻国替源头方挡住灾难,是理所当然的免费服务。 一旦这个默认规则被固化,下一次蒙古国草原起火、下一次日企或其他境外主体肇事,中方仍然会是那个投入数千人力、连续奋战数日、最后连一句正式道歉都等不到的一方。
不仅如此,激励会彻底倒挂:肇事方零成本,源头国低压力,邻国高投入。这不是少收几笔钱的问题,而是让“谁预防、谁买单”取代“谁肇事、谁负责”,成为跨境环境治理的事实规则。这笔规则性损失,远比3400人七天六夜的直接开支更昂贵。正因如此,中方索赔不是情绪化的“算账”,而是一项绝对正当的权利主张,其正当性不依赖日方是否愿意道歉,也不依赖蒙方是否愿意转交。
幸好,中方向日方索赔也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支持。国际环境法确认,为防止、缩小或减轻跨境损害而采取的合理措施,其费用可以向责任方求偿。1938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确立的“领土无害使用”原则,核心就是起源方不得把防止损害扩大的代价转嫁给邻国。中方在火头尚未越境时前置布防,是“防止损害扩大”的典型适用场景。
国内法同样不缺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明确扑救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支付,司法解释支持“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火未入境”是中方防控有效的证明,不是日方免责的理由。 把“损害被成功阻止”等同于“没有损害需要赔偿”,等于奖励肇事者、惩罚防控者。
更重要的是,日方区别对待这个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中方单独提出索赔的道义理由。涉事日企向蒙古国道歉、承诺赔偿,却对中国只字不提。这不是疏忽,而是算准了向中国道歉不会触发制度性追偿后果。道歉可以选择性给出,责任不能选择性存在。中方同样是火灾威胁的承受者,同样投入了巨大公共资源,不能连一句正式表态都收不到。
因此,中方索赔,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势必要,绝对正当。索赔本身就是止损。日企可以继续坚称“不存在违法行为”,也可以继续只对蒙古国鞠躬,但中方是否提出索赔,决定的是未来跨境环境事故的责任坐标往哪边偏。火没有越境,责任也不该止步于国境线;道歉等不来,账单就必须递过去。多年前有句话在网络上流传:别把我对你的容忍,当成你放肆的资本。中方这次必须跟上蒙古索赔,否则我们的善良就会被当成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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