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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商法学年会对这个问题所作的讨论。
感觉逐渐回归比较正常的认识。

其实,信托持股也好,代为持股也好
持股人就是股东

我写了多篇博文说明这个问题,部分如下:

这个再明确不过 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
代持人一个都不能少

至于隐名股东能否走向前台
代持人、债权人是否可以追究隐名人的责任
持股人的债权人能否强制执行代持股权
这是另外的问题
一码归一码
不要很多问题混在一起

隐藏在“组织法/行为法”等大词背后讨论这些问题
是不得要领
要学分析法学派,

拆分、综合、再拆分、再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