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蒙古国努姆鲁格保护区燃起大火。地上牧草早已干透,借着风力,火场不断向外扩张。等到扑火队伍赶到现场,过火面积已经接近53万公顷。
整个保护区,将近八成的区域被火焰吞噬。火势最凶猛的时候,火线距离中蒙边境只剩下23公里。23公里,正常开车二十分钟就能抵达。一旦风向突变,火苗就有可能越过国境。
我国这边立刻启动应急处置。3400多名工作人员部署到边境一线,搭建起330多公里的防御阵线,连续值守七天六夜。人工增雨作业、无人机巡查、卫星监测各类手段全部投入,最终把明火阻拦在国境之外。
人力物资全部实打实消耗,各项防控成本已经真实产生。
蒙古国内阁开会研讨之后,副总理诺木泰巴亚尔对外表态,准备向涉事日本企业提出赔偿诉求。
凯迪迪爱方面承认,这次火灾,和旗下子公司莫比康的日籍高管驾车进入保护区有关。但同时这家企业辩称,涉事人员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会配合当地相关调查。
这件事,逻辑并不复杂。火源出自日企人员的活动,蒙古方向准备追责索赔。我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守住边境,可这份防控开销,暂时不在蒙古的索赔清单当中。
起火的由来,存在两种不一样的说法。
凯迪迪爱的解释,莫比康人员进入保护区,是开展4G通信测试,已经拿到边境管理部门的许可。但蒙古国不少媒体的报道版本并不相同。这支队伍进入严格管控保护区,真实目的涉嫌狩猎、垂钓濒危哲罗鲑。行驶途中车辆底盘护板破损,排气管卷进干草,由此引燃草原。
两种说法,对应的责任完全不一样。如果只是通信测试,属于职务层面的过失。要是进入目的偏离报备内容,属于违规闯入,还诱发火情,企业口中不违法的说法就站不住脚。
努姆鲁格属于严格保护区。每年秋季属于防火禁入时期。进入这类区域,需要完备正式批文,口头许可不能当作法定手续。就算拿到入场许可,也不等于可以在保护区内随意开展各类活动。
蒙古国司法与内务部长对外说明,这起案件刑事处罚最高可以判处12年监禁,同时需要赔付对应的生态损失。
蒙古坚持要追责索赔,有着很现实的考量。六百多名扑火人员,上百套各类装备,多支队伍从国内三个省份调派到火场。再加上后续生态评估、保护区修复工作,全部财政压力都压在本国头上。提出索赔,就是要让在当地制造生态破坏的外企,承担对应的损失。
整理一组关键信息。
1、过火面积。大约53万公顷,保护区近八成被烧毁。
2、火线位置。火势鼎盛阶段距离中蒙边境仅23公里。
3、中方投入。3400余人,布设330多公里防线,七天六夜不间断值守。
4、索赔依据。蒙古国刑法包含生态损害赔偿相关条款,刑事量刑上限12年。
矛盾点就出在索赔覆盖的地理范围。
蒙古司法程序能够追偿的,仅限本国境内的灭火开销和生态损毁。我国为抵御越境火情投入的人力、防线布置、人工增雨、卫星无人机监测,不在蒙古的追偿范围内。
灾害风险已经传导到边境,就算火焰没有烧进国内,应急处置的开销依旧客观存在。
凯迪迪爱发布的道歉文稿,写着向蒙古国以及其他相关方致歉。表述十分模糊,没有专门点明中国这边的付出。就连不少日本网民都提出疑问,中方出动数千人力参与边境防控,为什么连正式的感谢都没有。
从这点就能看得出来,责任认定的地理边界问题,连海外普通网友都已经留意到。
草原火灾带来的危害,不会乖乖停留在国境线上。如果源头的活动方,不用把下游邻国的损失纳入风险考量,同类事件就有重演的可能。下游国家的防灾开支,无法算进肇事方的责任之内,跨境生态损害的追责,就存在明显缺口。
我国不需要代替蒙古国去向企业讨要赔偿。蒙古的司法索赔,和我国的应急成本,属于两条相互独立的事。可肇事企业只向蒙古道歉许诺赔付,对我方的付出选择回避。这种选择性承担责任,暴露出来的问题,比火灾本身更值得思考。
境外企业踏入生态敏感地带做项目,风险评估就该把火情向外扩散、威胁邻国的可能性算进去。当地主管部门批复入场许可,同样要把对邻国带来的防火压力写进约束条件。目前这两块,都属于制度空白。出现缺口之后,下游国家只能自己掏钱出力扛下风险。
母公司凯迪迪爱,子公司莫比康在蒙古开展业务。不能用一句配合调查,就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合规监管义务全部撇清。日籍高管野外作业,车辆检修维护、行进路线、进入区域、火灾隐患预判,都属于企业外派人员管理的范畴。
现实里很容易出现一套推诿链条。总公司把问题推给个体员工,员工把理由推给入场许可,许可的责任又推给审批流程。兜兜转转,最后承担代价的,变成蒙古国普通纳税人,还有我国在边境值守的工作人员。
蒙古国启动索赔,相当于把断裂的责任链条重新接续。企业需要完整提交入场审批材料、车辆维保记录、人员行动轨迹、企业内部审批文件。只有这些材料进入司法流程,责任划分才有依据。
现阶段跨境生态损害,可执行的追偿机制还比较薄弱。蒙古可以依靠本国法条处置境内发生的破坏,而邻国产生的防范开支,缺少直接的索赔通道。这类缺口,只能依靠双边协议、区域协作慢慢补齐。
中蒙两国在边境防火,已经有长期协作基础。火情互通信息、联合扑救处置、边境风险封控,已经形成惯例。现有惯例可以继续往前推进,搭建跨境生态损害的成本分担规则。如果一国境内人为灾害,有蔓延到邻国的风险,肇事责任方,需要承担下游国家合理的应急开销。下游国家开展防灾处置,可以完整留存各项支出凭证,向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当规则落实到位,企业进入生态敏感地带做业务,才会主动把跨境风险算进评估。保护区审批部门,也会把对邻国的影响,作为入场的硬性条件。
规则缺位的时候,口头道歉就会用来替代实际赔付。规则完善之后,赔偿才能替代轻飘飘的道歉。
大火没有烧到我国境内,不代表相关代价就直接消失。只对其中一方进行赔付,整件事就谈不上真正翻篇。
对此,你们有什么想法?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