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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网名为“徽剑”的反诈博主——吴恺已小有名气,虽然仍有人质疑他的各种毛病,比如他自我标注的“位卑未敢忘忧国”。但仅其敢于用实际行动揭露电诈犯罪,我们仍可将其谓之为“勇者”吧?

其因举报柬埔寨太子集团骨干、柬埔寨安徽商会会长刘忍涉嫌电诈,后遭名为“少校”者花一百万买凶杀害,案件如今曝光后,对于犯罪团伙的判决,却引发了公众的争议。

“徽剑”公开举报刘忍的电诈行为,因拒绝收钱私了,名为“少校”于网上发出悬赏令,一伙接单人拿钱后,冒充警察将“徽剑”跨省绑架。

犯罪团伙在荒山野岭将其殴打折磨——甚至夹掉半片指甲,最后弃之于荒野,造成其死亡。

在对犯罪团伙的审判中,最终最高刑只判了死缓。此案现在曝光于网络之上,热议与争论的声音却一浪高过一浪:

其一,百万买凶杀人,且是跨国、跨省的团伙谋杀案;更令人不安的是,犯罪人还是冒充警察执法——如此令人防不胜防,也因此性质上更为恶劣。

其二,跨省进行绑架、拘禁和殴打,且丢弃于深夜的野外不管不顾,犯罪杀人之恶意、目的与结果都是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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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犯罪团伙跨省劫持、控制被害人,进行了长时间非法拘禁、折磨、殴打,甚至用钳子夹掉部分指甲。当被害人头部遭受重击,陷入昏迷之后,又被犯罪人用枯草掩盖,并遗弃于荒山野岭,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这显然远远超一般暴力犯罪的恶劣程度——虽然当事人当时仍处于昏迷状态,但犯罪团伙在其生命处于高度危险时,仍然选择遗弃,对于死亡结果所持的放任态度并不难认定。

其三,“徽剑”无妻儿,且父母都不在世了,而凶手的家人拿出50万元,给了“徽剑”唯一的“近亲人”——父母的养子,就拿到了所谓“刑事谅解书”。

父母“养子”的身份之下,在现实利益的考量上,以及亲情的深浅或真伪程度上,或都有令人产生疑虑之处:

则这样的所谓和解,虽在判决书中称未被接纳,但对于不杀而判死缓真的未产生任何作用吗?——否则,这50万和解金会否被当事要回去呢?

其四,判决书中称:医生认为被害人有高血压,认为是死亡的次要原因。

如果这样可能作为判决死缓的一种理由,则未来被害者自身的基础病,或都有可能成为一道“免死金牌”了吧?——这会不会让判决死刑的自由裁量权,变得更加“自由”了呢?

其五,最为重要的是,如此有组织、有预谋的严重暴力犯罪,且是关乎千夫所指、人皆喊打的电诈犯罪,可最终正义的勇者却成了受害者,其社会危害性显然极大,对此的判决不可不深察之、不可不慎重之。

死刑当然必须慎重,但是具体到本案,公众有了以上五大疑虑,当然希望司法部门能将此办成铁案,能给出一个真正服众的量刑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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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案例、案情,真的会让公众感到不寒而栗——因为,电诈团伙在国外扔出区区一百万元,就可以买凶杀人。

且犯罪人还敢于冒充警察,于光天化日之下绑架公民,并跨省拘禁、殴打,最后致人死亡,抛尸荒野。

“严厉打击电诈犯罪”——这不正是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天天高喊的口号吗?

可是,犯罪分子却逆着吴京们高喊的“虽远必诛”——反而杀向我们国内,用对于他们而言如此之低的成本,就可以买到一个揭露其罪的勇者之命,这在被誉为全世界最安全的国家里,却是多么的令人不寒而栗啊!

但如此判决,却也让很多人——包括不少知名律师的质疑:

在《刑法》第四十八条中有规定,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可是,对于本案的情形——如此有预谋、有组织;且手段极其残忍、造成死亡后果、社会影响极大的恶性犯罪——难道因其世上唯一“亲人”的父母养子,拿了对方50万谅解金,和当事人自身基础病的存在,能影响到凶手减刑吗?这是不是有点令人难以置信呢?

还有,公民的信息现在能如此轻松就被人取得——这虽有让人感觉安全的地方,但也同样是福祸相倚吧?

有了“徽剑”这样的先例,勇者轻易就能被人找到和拿捏——则未来,谁还敢做一个勇者?

另外还有一点,让人后背发凉的不只是死缓,且到现在为止,那位雇凶的“少校”至今在逃,而幕后大佬的刘忍也是后来才被抓回来,可吴恺死前还被设套造谣为“敲诈被抓”——被社会性死亡和物理死亡同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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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民众要为“暴毙于风雪”的勇者发声,也就不难理解了。

如果此案不是公开曝光,显然,作为“徽剑”在世的唯一“亲人”——那位父母的“养子”,在拿了50万和解金后,基本上不会主动提出重审等要求吧?

但现在,这一新闻成了重大舆情后,人们还是希望在如此民意滔滔之下,有关部门是否应启动申诉或重审程序呢?

当然,民意并不应成为左右法庭审判的决定性因素,但民意也并非没有任何意义——司法机关要看到民意中的合理成分,并真诚地回应和行动起来,这样才能让法治实践更趋向于正义和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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