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交了、卖方去世了,继承人说不卖,房子还能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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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周期长,最怕中途生变。周先生通过中介买下一套二手房,总价四百二十万元,签约当天支付定金十万元,随后支付首付款一百五十万元,合同约定六月中旬前办理过户,尾款在过户当日付清。

五月初,卖方突发疾病去世。卖方的儿子找到周先生,说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家里人商量后决定不出售,愿意退还已收款项。周先生已经把自己的旧房卖掉,一家人的住处都指着这套房屋,他不想解约。

一、合同不因一方去世而失效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其合同权利义务由继承人承继,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除外。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协助过户属于财产性义务,可以由继承人履行。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放弃需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

实务中常见的一种情形是:继承人一边表示放弃继承,一边实际占有、出租房屋。这种放弃通常不被认可,因为放弃继承不能以继续占有、使用遗产为前提。

二、两起案件,走向不同

朝阳那起案件,卖方在过户前去世,买方已付清首付。法院判令全部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协助办理过户,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海淀另一起案件,继承人已把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另售他人。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房屋一旦被处分,继续履行就失去可能,只能转为索赔。

西城还有一起案件,买方仅支付定金,法院认为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判令继承人协助过户,买方支付剩余房款。付款进度不同,法院对“合同目的是否还能实现”的判断也不一样。

三、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起诉要把全部继承人列为被告。遗漏任何一个,判决在执行环节都可能卡住。房屋仍登记在卖方名下的,诉讼请求宜写成“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协助办理继承登记与过户”。

先解决继承登记。登记名义人已经去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会直接办理买卖过户,需要先完成继承登记,或者在诉讼中一并请求确认继承份额。

抵押与查封要先查。房屋设有抵押或者已被查封的,不解除就无法过户,判决也难以落地。签约前调一份不动产登记信息,能省掉后面很多麻烦。

四、现在能做的几件事

把付款凭证按时间整理:定金、首付、尾款各在什么时候支付,通过什么账户,有无资金监管。已按约履行主要义务,是主张继续履行的前提。

核对合同条款:过户期限、违约条款、继承情形有没有特别约定。合同写得越细,主张时越有力。

不想继续购买的,可以主张解除并索赔,包括返还定金与首付款及利息、房屋差价损失、中介费、已支付的税费,以及为购房而处分旧房产生的损失。差价一般以合同价与解除时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价的差额为基准,需要中介报价、成交案例或者评估报告支撑。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5 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房产纠纷案件。2008 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与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房屋权属、继承分割与合同履行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遇到同类情况,可以直接拨打咨询电话 13426037149,把房屋登记情况、付款凭证与目前的争议节点说明清楚,再判断走哪条路径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