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害人害己
文明交通拒绝 “酒” 驾
“就喝了一点”
“离家近,几分钟就到”
“晚上交警少,不会被查”
“我酒量好,清醒得很”
为守护人民群众
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
芦山公安交警
持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
酒驾不息,曝光不止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6年10月10日20时许,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芦阳街道平安路开展交通安全整治时,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TJF***普通二轮摩托车被交管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2mg/100mL。经系统查询,杨某某驾驶证准驾车型是C1,状态正常。杨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目前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二:
2026年10月14日22时许,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芦阳街道姜维路开展交通安全整治时,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0***小型轿车被交管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郑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8mg/100mL。经系统查询,郑某某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E,状态正常。郑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26年10月14日,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对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驾驶证暂扣6个月,罚款13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26年10月14日23时许,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芦阳街道平安路开展交通安全整治时,程某某酒后驾驶川TW****小型轿车被交管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8mg/100mL。经系统查询,程某某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状态正常。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26年10月14日,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对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驾驶证暂扣6个月,罚款1400元的处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01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
02
酒后还想开车的驾驶人
这不仅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更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
@所有的驾驶人朋友们
请务必摒弃侥幸心理!
饮酒者在酒精的麻痹作用下
可能会产生神志不清、疲劳困倦
反应迟钝、视线模糊的情况
严重影响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
曝光不是目的 警醒才是初衷
酒后禁驾,不是儿戏
芦山公安交警
将持续开展
酒驾醉驾严查严处行动
请勿心存侥幸
同时要劝诫身边的亲朋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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