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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作为连接药品供需双方的重要桥梁,其资质审核义务直接关系到公众用药安全。部分平台在资质审核时存在把关不严、流于形式等问题,未对平台内药品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管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网络交易秩序,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

案情概述

2026年3月,某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移送线索对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运营商,与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审核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此后,该诊所在仅有零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平台向多家医疗机构批发销售中药饮片3101.547千克,销售金额40.5万元。当事人虽对入驻企业证照进行了形式审查,但未对其经营方式是否符合许可范围进行实质审核,未对平台内药品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管理。至案发,当事人已获取平台佣金12151.1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药品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已移送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案查处。

消费与合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符合法定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案中,当事人虽对入驻企业的资质进行了审查,但未对其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进行检查监控,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超范围经营行为,暴露出平台在资质审核中流于形式,日常管理不严,制度落实不到位。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绝不能将审核义务视为"一次性"工作,而是要将监督检查贯穿于药品经营全过程,对入驻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符合许可范围进行实质审核,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安心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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