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USPTO局长 John Squires 签发决定,驳回中国紧固系统公司(Meishan CRRC Fastening System)针对 Howmet Aerospace 一件盲紧固件专利提起的IPR请求。驳回理由与技术无关:申请人没有把控股股东国资委列为“实际利害关系人”(Real Party in Interest,RPI),而按照今年3月确立的Tianma先例,外国政府根本不具备提起 IPR 的资格。

这不是一次孤立的程序性失利。它是过去一年USPTO收紧IPR入口的一系列动作中,落在中国国企身上最清晰的一次。

1、案件背景

要素

内容

案号

IPR2026-00268

申请人

眉山中车紧固系统公司等(案名为 CRRC Meishan Co. Ltd. et al.)

专利权人

Howmet Aerospace Inc.(美国匹兹堡,航空航天零部件企业)

涉案专利

美国专利 US11885358,涉及盲紧固件及其安装方法

时间线

2026年2月提出请求;8月13日局长立案通知列为裁量驳回;10月23日发布书面决定

决定作出者

USPTO 局长 John Squires

驳回依据

未列明国资管理部门为 RPI;外国政府不得作为申请人或 RPI

代理律所

申请人:Robins Kaplan;专利权人:Greenberg Traurig

从公开的决定摘要看,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决定完全没有碰技术。驳回依据是《美国专利法》第312(a)(2)条关于“列明全部实际利害关系人”的要求,而不是平行诉讼(Fintiv)、重复审查(§325(d))或现有技术是否成立。换言之,申请人的无效理由再强,也没有机会被审。

第二,判断标准是控制能力,不是实际控制。据公开摘要,即便申请人提交治理文件等证据,试图证明这次 IPR 由其独立出资、独立决策,局长仍认为,只要国资管理部门作为控股股东具备控制程序的能力,就足以构成 RPI。

第三,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专利权人只需拿出一些证据让 RPI 问题成为争点,随后就轮到申请人证明自己已列全 RPI、且其中没有外国政府。对多数股权由国资持有的企业来说,这几乎是一道无法完成的证明题。

二、美国一年之内针对中国企业搭起的三道闸门

本案并非灵机一动。把过去一年的关键节点按时间排开,路径非常清楚:

时间

事件

意义

2025年10月17日

USPTO 宣布自10月20日起,所有 IPR/PGR 是否立案由局长会同至少3名 PTAB 法官决定

立案权集中到局长手中

2025年10月28日

局长备忘录重新将 Corning Optical 列为先例

恢复“立案前必须列全 RPI”的严格标准,明确点出外国国家行为者借 PTAB 程序的风险

2026年1月15日

长存诉美光案(参考性决定)

专利权人提出初步证据后,由申请人承担证明责任

2026年3月11日

备忘录新增立案考量因素

被控产品与专利权人产品是否在美国制造、申请人是否为被诉小企业等

2026年3月18日

天马诉 LG Display 案(先例)

外国政府不是“person”,既不能当申请人,也不能当 RPI

2026年3月30日

TikTok 诉 CellSpin 案

七件已立案的 IPR 被撤销立案,先例首次大规模适用

2026年10月23日

本案书面决定

国资委本身被认定为未列明的 RPI

把这些节点串起来,是三道层层叠加的闸门。

闸门一:认为外国政府不是法律上的人。美国专利法只允许“person”提起 IPR。201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 Return Mail 案中认定,美国联邦机构不属于“person”。天马案把这一逻辑对称地延伸到外国政府:既然美国政府不能挑战专利,外国政府也不能。局长的理由很直白,否则会出现外国政府可以挑战美国(包括美国政府持有的)专利、美国政府却不能反过来挑战的不对称局面。

闸门二:穿透看谁在背后。天马案进一步认定,外国政府不能找一个 person 代为出面。只要外国政府是 RPI,请求同样被禁止。USPTO 还要求申请人在强制通知中披露持股10%以上的母公司或实体;天马案中,触发争议的正是国资持有10%或以上股份这一事实。决定还在脚注中写明:如果 IPR 进行中外国政府取得申请人的控制权,程序也应终止。

闸门三:局长裁量权几乎不可挑战。局长在天马案中明确,即便 Return Mail 的逻辑不成立,不立案也完全落在 USPTO 广泛的裁量权之内。而立案决定依法不可上诉。

三、该案的影响

严格说,这并不是 Tianma 规则第一次落到央企头上。天马案中被认定为潜在 RPI 的中国国企(AVIC),本身就是国资监管的央企。本案真正的分量,在于以下三处升级。

升级一:从“军工+实体清单”到普通工业国企。天马案的证据链里,国资的军工背景、被列入美国商务部实体清单,是特别看重的因素;而本案的申请人是轨交与工业紧固件制造商,公开信息显示,决定的落点就是国资持有多数股权这一事实本身。敏感标签不再是必要条件。

升级二:国资部门被直接点名。以往争议停留在某个集团公司层面;这一次,链条顶端的国资管理部门被直接认定为未列明的外国政府RPI。这意味着近百家央企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无论身处哪个行业,股权链最终都指向同一个被禁止的主体。

升级三:从举证不足到举证也难以过关。本案据公开摘要,申请人拿出了治理文件等材料,试图证明 IPR 由自己独立出资、独立指挥,仍未过关。因为标准是有没有控制能力,而控股本身就意味着控制能力。对多数股权情形,这几乎相当于一项难以推翻的推定。

由此可以合理推断:地方国资控股的企业,同样属于政府出资,很难在逻辑上与央企区别对待,尽管目前尚无直接裁决。

目前受影响的企业,按股权结构,可以粗略分成四档:

股权结构

IPR 受阻风险

判断依据

央企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

极高

本案已直接适用:国资管理部门控股即推定具备控制能力

地方国资控股企业

同为政府出资,逻辑上难以区别对待;尚无直接裁决

国有资本参股10%以上的民企、上市公司(如国有引导基金、国有投资平台入股)

须主动披露;能否过关取决于能否用文件证明政府股东无法控制程序

无国有股东的企业

低,但并非为零

TikTok 案显示,控制关系主张不限于股权;美国制造等其他裁量因素同样适用

再看攻防格局的三个变化。

1. 被诉方失去了最具性价比的反击工具。在美国专利诉讼中,IPR 一直是被告的标准动作:由技术背景的行政法官审理,适用“优势证据”标准,成本通常只是全面诉讼的一小部分。退回法院后,被告要以清晰且令人信服的更高标准证明专利无效,由陪审团裁决,周期和费用都显著上升。

2. 谈判筹码向美国专利权人倾斜。专利权人很清楚,对国资背景的被告,IPR 这把悬顶之剑已经不存在。可以预期,针对这类企业的起诉和许可要价都会更强硬,和解窗口也会更窄。

3. 与其他新规叠加,中国申请人整体立案难度上升。今年3月新增的美国制造考量,加上对已授权多年专利既定预期的重视,使得即便没有国资背景、但产品主要在海外生产的中国企业,IPR 立案率也面临压力。国资问题只是其中最硬的一道门槛。

首当其冲的是国资比重高、又在美国有业务或出口的行业:轨道交通、航空零部件、通信设备、显示面板、新能源、工程机械等。这明显增加了中国企业出海的障碍。

专利有效性之争,本质上是成本与证明标准之争。IPR 对国资背景企业关上大门,意味着这类企业在美国的专利对抗成本整体上移一个台阶。

短期内,这一规则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立案决定不可上诉,局长又同时握有法律解释和裁量权两套依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