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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NO.66

六个人,74天,从零到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把他们告了

——行为相似是表象,合意才是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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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上市公司,把自己的六名股东告上了法庭。

不是催缴出资,不是要求赔偿,而是请求法院确认这六个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并判令他们合并持有、超出5%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主持权。

这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不是监管机构查出来的,是公司自己主动起诉的。

一家没有实控人的上市公司

银禧科技自2021年起,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前十大股东均为自然人。

这种股权结构,在A股并不罕见。没有实控人,意味着没有一个股东能单独决定公司的方向,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股东之间的默契与制衡。但也意味着,任何一方股东如果快速集结,都可能改变公司的权力格局。

2025年1月16日,六名自然人被告均不持有公司股份。

此后74天内,六人快速建仓,至2025年3月31日合计持股突破5%。至2026年8月31日,按合并计算口径,持股比例已达10.41%,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阵营。

74天,从零到5%。这个速度,是银禧科技提起诉讼的事实起点。

公司的起诉逻辑:协同,不是巧合

银禧科技在起诉状中主张,六名被告在建仓、提案、提名、表决各环节高度协同——包括曾共同提案削减职工董事、删改章程选举门槛等行为。

公司据此认为,六人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构成一致行动人,且未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披露义务,系隐瞒关系不当获取控制权。

这个逻辑链条,可以拆成三步:

第一步,行为协同。建仓时间接近、提案内容一致、表决方向相同——这些外在行为,指向一个推断:六人之间存在某种协调。

第二步,法律定性。如果存在协调,就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意义上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步,义务违反。合并计算后,持股比例超过5%的披露门槛,六人未依法披露,属于隐瞒关系。

三步走完,公司的诉请就有了基础:确认一致行动关系,限制表决权。

诉请的具体内容是:确认六被告构成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且不得收购原告;六被告合并持有、超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的股份,自买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主持权等。六人涉及股份合计约2561.94万股。

被告的回应:我们是财务投资者

被告之一彭朝晖在媒体采访中回应称,暂未收到法院文书。他表示,六人均为财务投资者,"彼此无资金往来、不互相告知买卖,从未参与经营,无意也无能力收购公司"。

这个回应,直指案件的核心争点:"协同"是一种客观行为,还是一种主观合意?

公司的起诉逻辑,侧重客观行为——你们在同一时间段建仓,提出同样的提案,投出同样的票,这些外在表现足以推断协同。

被告的回应,侧重主观状态——我们没有资金往来,不互相告知买卖,各自独立决策。行为上的相似,不等于合意上的协同。

这两套逻辑,在司法审查中会正面碰撞。法院需要判断: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六人之间存在协议或安排的情况下,仅凭行为的高度相似,能否认定构成一致行动人。

彭朝晖还提出了一个程序性主张:认定一致行动属证监会、交易所监管范畴,公司绕开监管直接起诉,"开了不好的先例"。

这个主张,把问题引向了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层面。

这起案件真正在争什么

表面上看,争的是六名股东是不是一致行动人。往深一层看,争的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权,属于谁?

按照现行制度,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主要发生在两个场景:一是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监管,由证监会和交易所负责;二是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判断,同样在监管框架内。

这起案件,把这个判断拉进了民事诉讼程序。上市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直接确认六名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并据此限制其股东权利。

这条路径,在此前的实践中并不常见。它的实务价值在于:在"无实控人"的上市公司里,当现有管理层或董事会感受到股东阵营的威胁时,除了等待监管机构查处,还可以主动提起诉讼,用司法程序来重新定义股东之间的关系。

但这条路径也带来一个程序问题: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否直接对一致行动关系作出认定?这个认定,与监管机构的判断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法院认定构成一致行动人,而监管机构尚未作出认定,两者如何衔接?

案件已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银禧科技公告表示,法院裁定或判决可能影响一致行动关系认定及股东权利行使。

从军师视角看,双方的攻防要点

●对上市公司一方而言

起诉的关键在证据。"行为协同"的推断,需要具体事实支撑:建仓的时间窗口是否高度重合,资金流向是否存在关联,提案文本是否高度一致,表决记录是否同步。这些是客观证据,比"看起来像"更有说服力。

同时要注意诉请的边界。限制表决权是一项严厉的请求,法院在支持时会非常审慎。请求确认一致行动关系,与请求限制表决权,是两个层次的诉请,前者是后者的前提,但前者成立,不必然导致后者被支持。

●对六名股东而言

抗辩的核心在"独立性"。

如果确实各自独立决策,需要拿出证据:各自的交易记录、决策过程、资金来源、沟通记录,证明彼此之间不存在协议或安排。行为相似可以有各种解释——同一只股票的投资价值、同一时间段的市场判断、同一份公开信息的影响。

同时,"认定权归属"的程序性主张,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抗辩点。如果法院认为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属于监管职权范畴,民事诉讼路径本身就存在障碍。

一致行动人这个认定,法律看的是"有没有协同",不是"像不像协同"。

行为相似是表象,合意才是本质。

六个人在同一时间买了同一只股票,可能因为他们看了同一份研报;但如果他们连提案、表决都步调一致,要证明这是巧合,难度就大得多。

这起案件的走向,不仅关系到银禧科技这六名股东的表决权,也可能为"无实控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防御,提供一个新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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