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1日,广水市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对 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广水市地处桐柏山、大别山两大山脉交汇地带,是鄂北重要生态屏障,境内山场林地广布,野猪、野兔等陆生野生动物活动频繁。然而,有人却把这份“丰富”看成了“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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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至2025年8月底,李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广水市某镇附近山场使用猎犬围猎和下猎套的方式狩猎。猎套布设在野生动物必经之处,报警器与猎套相连,一旦套住猎物,报警器即刻触发。李某某闻讯后便带着猎犬上山,由猎犬咬住被套住的猎物,再行宰杀。得手后,野生动物被出售给柳某某。没过多久,柳某某被另案处理,李某某进入公安机关侦查视线,随后被立案侦查。2026年5月15日,李某某被移送至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到案后,李某某坦言:“我知道不能捕猎野生动物,但想着猎获的野猪、野兔能卖钱,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捕猎了。”经查,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9月1日期间,他将猎获的野猪、野兔等陆生野生动物宰杀后出售给他人,共获利5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广水市检察院于2026年7月3日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其提起公诉,并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总编: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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