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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3日,两高律师事务所侯晓宇、王秋言(实习)律师代理的一起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七天期限的最后一日实现逆转——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当事人綦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简介

一场"央企混改"引发的牢狱之灾

2023年1月,报案人拟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承接相关业务,经中间人牵头,与涉案公司签订《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协助与目标某央企集团进行混改业务办理,并协调授信增信等事项。2023年4月,该央企集团被国务院国资委列入假冒国企名单,报案人遂报案,指控该企业系“假冒央企”进行合同诈骗。企业法定代表人綦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依照诈骗类犯罪的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对应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500万元,叠加“假冒央企”的敏感标签,批捕风险极高,取保难度极大。

辩护难点

退赃认罪,还是据理力争?

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求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并于10月15日下达《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深南公(经)不变字〔2026〕1237号)。而当事人聘请的广东律师提出解决方案是:认罪认罚。

此刻侯晓宇律师介入案件时,公安机关已准备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距离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仅剩七天。时间紧、任务重,当事人的自由,全压在这七天的窗口期上。

面对“退赃换自由”的艰难抉择,当事人处于极度的焦虑和矛盾之中,侯晓宇律师的回答斩钉截铁:“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是民事合同纠纷不应强行刑事化。退赃,等于承认指控罪名;认罪,更是对当事人和法律的辜负。”律师的硬气不是姿态,而是来自证据与专业的底气。

律师介入

两赴深圳,七天跑赢"不可能"

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侯晓宇律师团队两赴深圳,连夜梳理全案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还原案件真相,解析犯罪构成,层层递进,围绕着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核心,条分缕析的驳斥了指控。

10月23日,审查逮捕期限的最后一日,前海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结果

七日逆转,完胜辩护

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嫌疑人再次呼吸到自由的空气,热泪潸然而下,充满对劫后余生的感激。从接受委托到当事人走出看守所,侯晓宇律师以扎实的证据梳理和毫不妥协的辩护立场,在“数额特别巨大+假冒央企+退赃认罪”的三重不利局面下,打出了一场专业的完胜辩护。

罪名解析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边界

在侵财类犯罪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的交叉地带,合同诈骗罪历来是刑民边界最具张力的罪名之一。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几乎所有商事交往中“承诺—履行—违约”的紧张状态,在被害人一方主张“被骗”、侦查机关介入后,都可能被重构为刑事追诉对象。民事合同本属意思自治与市场风险分配的范畴,一旦当事人履约能力下降、资金链断裂、对交易条件发生争议,便极易由民事违约被“升格”为刑事诈骗。

正因如此,合同诈骗罪长期是涉企犯罪中无罪空间、不捕不诉空间与定性争议并存的高频罪名。其辩护核心在于两个具有决定性的规范判断:行为人于缔约时点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合同项下的“欺诈”是否足以动摇交易信赖的基础结构。

合同诈骗罪的真正难点,不在于对第二百二十四条五项情形的文义比对,而在于如何为“商事主体在不确定市场中的承诺”划定刑事归责的时点和标准。这条界线一旦前移,刑法便会替代违约责任制度;一旦后撤,又可能放纵借合同之名行敛财之实的行为。

刑辩的价值,就是在最难的地方,守住法律的边界。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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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晓宇

两高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侯晓宇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自1993年起从事大学教育工作,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工作迄今29年。北京交通大学创业导师,北京林业大学创业导师,鲁东大学客座教授,燕京理工学院校外导师。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主讲嘉宾。曾担任上市公司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公司、中冶集团中冶管廊公司、金隅冀东集团、中核集团中核咨询公司等多家央国企法律顾问,北京丽泽商务区开发首席法律顾问,北京丰台火车站拆迁改造项目首席法律顾问。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商事仲裁、融资并购、企业改制、公司法律业务等领域积累深厚。曾代理张某涉黑案件、蒋某行贿案、北京化工刘某某受贿案、北京二中院孙某某走私毒品案、曾参与知名演员刘晓庆税案。

相关著作:《困境企业拯救法律指南》作者、《律师说法》执行主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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