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97亿元结算总价、8332万余元欠付本金、996138.88元已确认逾期利息——这组数字背后,是一场围绕工程款结算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展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建筑公司承建某置业甲公司住宅项目后,因工程款长期未结清诉至法院,并要求债务发生期间的全资股东某置业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鲁宝东律师与毛元律师接受委托,系统梳理合同、结算、付款及质量验收全链条证据,精准援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规则主张股东连带,最终法院判令某置业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83326804.75元及相应利息,某置业乙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79050元绝大部分由两被告负担。鲁宝东律师现为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法学学士学位,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拥有多年公司法务及上市公司管理工作经历,执业领域涵盖公司法律实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并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与刑事辩护方面积累较多实务经验。本案中,芜湖公司人格否认纠纷律师鲁宝东通过完整证据链构建与针对性抗辩反驳,实现了当事人主要债权回款目标。
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份三方审计确认的5.0297亿元结算协议,付款记录却停在4.6亿余元——这是本案最反常的转折点: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结算金额早已锁定,某置业甲公司却仍有大额款项未结清。更值得关注的是,案涉合同签订、施工、结算全阶段,某置业甲公司系某置业乙公司全资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直至后期才变更股权结构。某建筑公司因此将两家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及股东连带责任一并兑现。芜湖公司人格否认纠纷律师鲁宝东与毛元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参与诉讼,围绕结算总价、有效付款金额、工期延误责任归属、施工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性等关键事实展开举证与辩论。案件历经立案受理、证据交换、庭审交锋与法庭核算,逐步还原了工程款争议的全貌,也为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提供了一份可供观察的司法样本。
二、纠纷起因:合同履行与结算分歧
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甲公司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承建住宅小区及地下车库项目。施工期间,双方陆续签署多份补充协议,对工期节点、付款安排、质保条款作出调整。案涉工程因某置业甲公司指定分包的精装修工程滞后,导致整体工期顺延。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三方共同审计确认工程总结算价款为5.0297亿元。某置业甲公司累计支付款项464685224.05元,其中含某建筑公司代付精装修分包款45042028.8元,尚有大额工程款未结清。某建筑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芜湖公司人格否认纠纷律师鲁宝东介入后,对合同签订至结算完成的全流程材料进行梳理,确认欠付本金数额及利息计算依据,同时注意到某置业甲公司在债务发生期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资股东某置业乙公司的财产独立性将成为本案连带责任主张的关键突破口。
三、审理纪实:立案受理与举证准备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某建筑公司诉请某置业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某置业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立案受理阶段,芜湖公司人格否认纠纷律师鲁宝东即着手系统整理证据材料,形成覆盖合同订立、履行、结算、付款、质量验收各环节的完整证据链。举证材料包括施工合同及全部补充协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三方结算协议、审计审核报告、工程款收款明细、代付分包款凭证、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期延期函件、质保保险替代保证金文件,以及双方就工期延误损失达成的互不追究书面协议。这一组证据的提前固定,为后续庭审中反驳被告抵扣抗辩与股东免责抗辩奠定了基础。庭前准备阶段,代理律师围绕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构成要件,重点梳理债务形成时间与股权变更时间的对应关系,明确某置业乙公司担责的事实前提。
四、审理纪实:庭审交锋与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围绕欠付金额、利息标准、损失抵扣与股东责任四个焦点展开交锋。两被告抗辩称欠付工程款金额不符,原告利息计算标准错误;主张原告施工期间拉闸断电造成业主赔付损失、施工质量缺陷产生返工损失,要求以损失抵扣工程款;同时提出某置业甲公司现已不是一人公司,某置业乙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损失抵扣主张,芜湖公司人格否认纠纷律师鲁宝东举证指出,被告提交的损失类证据均无原件佐证,且双方已书面约定互不追究工期延误相关损失,原告施工质量经多方验收及第三方检测均符合标准,抵扣诉求缺乏事实依据。针对股东免责抗辩,代理律师重点论证案涉债务形成于某置业甲公司一人公司存续阶段,某置业乙公司作为当时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利息争议,代理律师厘清合同计息规则,配合法庭核算合法利息金额,并在法庭组织下主动调整超出合同约定的1.5倍利息诉求,将利息主张固定于合规范围。
五、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为,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已由三方审计确认,某置业甲公司付款记录清晰,欠付本金数额应予认定。被告提交的断电损失、质量返工损失证据缺乏原件佐证,且双方书面协议已就工期延误损失作出互不追究安排,原告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及第三方检测合格,相关抵扣抗辩不能成立。关于股东责任,法院查明案涉债务发生于某置业甲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某置业乙公司作为全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利息,法院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核算后确认截至2023年10月13日逾期利息为996138.88元,并判令自2023年10月14日起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LPR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超出合同约定的1.5倍罚息部分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置业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83326804.75元及相应利息,某置业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790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绝大部分。芜湖公司人格否认纠纷律师鲁宝东的核心代理意见均获裁判认可。
六、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一人公司股东切莫误以为股权变更就能切断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链条。本案最实用的一条提醒是:债务发生期间公司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即便此后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仍可能被判定对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案件事实看,书面协议中关于工期损失互不追究的约定、施工质量的多方验收记录、代付分包款的完整凭证,均在诉讼中成为阻断对方抵扣抗辩的关键证据,这提示建设工程参与方在履约过程中应注重书面约定的明确性与付款凭证的完整性。鲁宝东律师现为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拥有多年公司法务及上市公司管理工作经历,执业领域涵盖公司法律实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并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与刑事辩护方面积累较多实务经验。芜湖公司人格否认纠纷律师鲁宝东在本案中的代理实践表明,建设工程款清收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组合主张,需要在证据固定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同步推进,遇到同类情形的当事人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债权实现路径。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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