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十五号起,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不能再把药材委托给别人炮制了。这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硬规定,原文只有一句话: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自行炮制中药饮片,不得委托炮制中药饮片。
违反的代价不轻。第七十九条写得很明白,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不够十万的,按十万算。
第四十条把中药配方颗粒也堵死了,而且堵得更彻底。不光要自行生产颗粒,连用到的饮片都得自己炮制,不得使用购进的饮片。
这里还有一处值得留意。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直接把「委托炮制中药饮片」列成了处罚情形。这一刀不是解释推出来的,是明文写进去的。
行政上罚得重,不等于刑事上能定罪
很多人看到这里就停了,觉得行政上都明令禁止,刑事上还不是顺理成章。
这里恰恰断了。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是妨害药品管理罪,一共列了四种情形。生产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没有批准证明文件就生产、进口,或者明知是这类药还卖;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四种,一条都不沾「违规委托生产」。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刑法没写的行为,不能从行政禁令里推出来。
所以一件委托炮制的案子到手上,第一个要问的不是「他们委托了没有」,而是「这批货本身,能不能进刑法评价」。
控方当然不会就这么认,绕行还有两条路,但每条都得自己把要件补齐。
一条是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前提是这批货得按假药论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列了几种情形,得一条一条对得上。委托加工协议里写了什么,替代不了这个对表。
另一条是非法经营罪,得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把扰乱市场秩序这一层单独论证出来,不能凭「没有资质」四个字套上去。
顺手提个醒。2014年那份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解释里,确实列过无证经营药品按非法经营处理,但2022年3月6日施行的新解释已经把整份旧解释废止了。翻旧条文当依据,是要出错的。
两条路都不是不能走,但桥不通,得控方自己修。第三十九条修不了它。
剩下的路很窄
那是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也不是。刑事上能接的,只剩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这个罪有个硬门槛:它是结果犯,法条写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实务上,没有实际危害后果,罪就成立不了。
案子一旦卡在这里,办案机关就往回找货值多少、销售了多少、有没有检验不合格的报告。这些能证明行政违法,能算清罚没数额,唯独替代不了「严重危害」。
一份检验报告写着性状不符合规定,和一个人吃下去肝肾损伤,中间隔着很远的距离。辩护要做的,就是把这个距离还原出来。
谁担责,得先分清两头
委托方是出钱的那头,牌子是他的,货也是以他的名义出去的。行政上第七十九条罚的是他。刑事上关键在两点:他知不知道受托方没资质,这批货合不合规。
受托方是干活的那头。《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第134号)给了它一道反向尽调义务,接受委托前得评估对方的资质和质量能力。
这个公告管的是药品制剂委托生产,饮片委托炮制本身已被条例一刀切禁止,两者不能完全套用。但监管思路是一致的:受托这一头不再只是被动接单。
行政上这层它跑不掉,可不等于刑事上就是共犯。要认定共犯,还得回到他明知什么、做了什么。
两头合起来看,才叫「谁担责」。只盯一头,都会答偏。
案子上手,先查三样
第一看货本身。《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列了七种劣药情形,成分含量不符、被污染、未标明有效期、超过有效期,一条一条对。委托炮制的事实,和这批货是不是劣药,是两件事,不能混着定。
第二看后果。有没有人吃出问题,有没有就诊记录、鉴定意见。没有,一百四十二条就悬着。
第三看明知。委托方知不知道自己没资质、受托方知不知道自己超范围,这些都是主观要件,得靠客观证据推,不能靠推定。
三样里缺一样,这个案子就不该顺着「违规」两个字往下滑。
中药饮片不能委托炮制,这条新规是真的。但从「不能这么干」到「这么干就构成犯罪」,中间还隔着好几道门。
辩护的价值,就在把那几道门一扇一扇指出来。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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