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10月29日电 (记者杨启红)10月29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主要包括厘清权责边界,压实各方湿地保护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湿地资源配置;统筹保护利用,兼顾生态安全与民生发展;坚持系统观念,健全分类科学的湿地修复制度;强化监督惩戒,提升法规刚性约束力等方面内容。
都兰湖国家湿地公园。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目前,青海湿地面积达712.83万公顷,位居全国前列。湿地为众多珍稀濒危水鸟提供关键的繁殖地、停歇地和越冬地,是全球水鸟赖以生存的“生命驿站”。《条例》的施行将为守护“中华水塔”、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负总责,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对乡镇政府的职责予以明确,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统筹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监督管理、规划编制、保护修复;自然资源、水行政、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规定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信息通报机制,推动跨区域湿地保护协作。
《条例》规定,在湿地资源数量管控方面,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落实省、市(州)、县三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守住湿地保有量底线;同时确定分级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严格规划调整审批,强化多项规划协同衔接。在湿地分类保护方面,实行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分级名录管理,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范认定备案流程,统一设置湿地保护标志,实施分级保护。在制度建设方面,严格湿地占用与临时占用管控,严控重要湿地开发利用,明确项目审批、临时占用生态修复要求;同时,建立分级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常态化湿地监测评估。
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湿地。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如何兼顾生态安全与民生发展,《条例》一方面列明十项破坏湿地的禁止行为,重点强化泥炭沼泽、水鸟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保护,对围垦填埋、采砂采矿、污染排放、过度放牧捕捞、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等行为作出约束。另一方面,支持在资源承载力范围内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牧业、生态教育,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同时注重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设置湿地保护公益岗位、落实生态补偿,鼓励社区共建共管,妥善处理保护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此外,《条例》对省级重要湿地修复方案的编制、报批作出明确规定,允许对多个同类湿地统筹编制修复方案。结合青海湿地类型特点,针对沼泽湿地、退化泥炭沼泽、江河湖泊、内陆滩涂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实施生态补水、水系连通、封育管护、盐碱化治理等修复举措,分类施策精准施治,突出高原湿地差异化修复路径,推动湿地生态功能系统性恢复,提升高原湿地修复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田剑表示,青海林草系统将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系统化完善配套制度,一体化推进保护修复,强化智慧监测监管,常态化抓好责任落实等,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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