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消费陷阱时常出现,保健品会销、养老预付、低价旅游等问题较多,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施行的《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针对涉老消费痛点作出多项制度安排。其中规定:通过讲座、义诊、免费体验、上门推销卖保健品,不得虚构或夸大疗效;老人收到货起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商品完好,赠品一并退回)。
老人买到问题保健品后想退货,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这种情形并不鲜见。一些老人在购物后立马“清醒”过来,本有机会及时退货、实现自我救济。对商家而言,配合消费者退货要求本非苛求。但一些商家肆意给退货者增加阻力,令人愤懑不已。现实中,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大堆被冠以“保健品”的“无用之物”,令亲属陷入被动局面,也是媒体报道过的案例。
某些商家之所以拒绝老人退货,主要原因是,相关销售方式本身就有消费欺诈之嫌。维护“千辛万苦”得到的销售额,通过施压和误导进一步巩固客户资源,以实现“保健品效益”最大化,是其本能。加之为了在人前塑造“良品”形象,他们也不希望看到退货率的上升。为此,他们往往大打相关退货规定的“擦边球”,人为增加退货成本,试图让消费者知难而退。
专家指出,部分老年保健品存在违反法规夸大产品疗效等问题,有的将成本仅几元的产品包装成数千数万元的高端产品;有的保健食品被包装成“包治百病”的神药,甚至加入非法成分,损及老年人身体健康。买到这样的产品,却不能“反悔”,成为一些老人的“心病”,引人唏嘘。
某些商家的“忌惮”,折射的是其销售行为中的“痛处”。他们越是害怕和阻止退货,有关方面越是该“反向”予以遏制。
必须看到,老人在高压式、蛊惑式推销场景里,判断力是被削弱的,消费选择自然带有盲目性。这种购物行为已发生变异,难以独立实现权益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的撑腰,显得至关重要——在立法层面发力,完善法律法规,补上相关“缺口”,既是为了针对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是为了消除“霸王条款”,规范市场销售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地方,此类探索早已进行。早在2018年11月,黑龙江省就明确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七天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保护条例》也提出,年满六十周岁老人通过会议营销等十种形式购买保健品,可以7日无理由退货。
从制度和机制上赋予老年消费者“后悔权”,增强了他们进行消费维权的底气。多年来,一些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大声呼吁“实行老年人购保健品7日无理由退货”,引发关注。地方试水的经验说明,这一善政,值得更多地方跟进。
也应看到,保健品“围猎”老年消费者的根源性问题,是欺诈式、套路式销售行为依然拥有“腾挪”空间的事实。对此,只赋予老年消费者“后悔权”还不够,还必须依法依规打击和遏制欺诈式、套路式销售行为,为群众提供一个更安心的市场环境。同时,作为老年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性,努力将来路不明的保健品挡在门外。
现代快报/现代+首席评论员 戴之深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