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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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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乐山在湖北省荆州市
经营一家做门窗定制的门店
2021年10月31日
业主鱼阳荣来到他的店铺
订购了价值22万元的窗户
并一次性付清全款
但就是这一次窗户定制
让二人几度对簿公堂
……
玻璃不对,物业不准安装
窗户定制完成后,杜乐山依约上门完成窗户的安装工作。此时,问题出现了。
根据小区物业的要求,为了保持小区外立面的统一美观,业主需安装单向透视玻璃。鱼阳荣订购的窗户是无色透明玻璃,不符合要求,物业不准其安装。然而这款窗户是专门定制的,没办法更换玻璃或者换给别家使用,这就意味着22万元的定制窗户只能报废。
物业是否有权对业主窗户玻璃作出规定呢?近年来,很多小区会对业主封装阳台、窗户种类作统一要求,使小区楼房外立面保持统一。通常来说,物业公司无权直接限制业主窗户玻璃的颜色,但存在例外情形。
据民法典第285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表明物业公司的管理权限来源于业主的委托,且需遵循合同约定。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业主房屋外窗的限制条款,物业公司则无权单方面要求业主更改外窗玻璃。
《方圆》记者联系案涉小区物业公司后得知,前期,物业确实要求过业主均安装单向透视玻璃。当记者进一步追问,这一要求是不是明文规定时,物业公司并没有给出明确说法。
但当时鱼阳荣并没有跟物业公司对峙,反而认为,窗户定制发生了错误,杜乐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进行赔偿。因为据他了解,小区内多户业主是从杜乐山的店定制的窗户,且都使用了符合物业要求的玻璃,并已安装完毕,杜乐山不应该不了解小区物业的要求,但他却自始至终都没有提醒自己,导致定制的窗户不能使用。
2022年,鱼阳荣将杜乐山告上法庭,要求其将窗户玻璃更换为单向透视玻璃,若杜乐山不同意重做,则赔偿定制窗户的全款及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
杜乐山和鱼阳荣签订的合同对窗户的品牌、规格型号等作了约定,但并未对玻璃作特别约定。合同还约定,定制产品不可退货,两年质保、终身维护。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双方并未对窗户玻璃作特别约定,鱼阳荣作为业主应知晓小区装修要求,杜乐山作为承揽人没有提醒义务,遂驳回诉讼请求。鱼阳荣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表示,新建小区对业主封装阳台、更换窗户作统一要求已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业主还是相关行业的从事者,在封装阳台、更换窗户时均负有注意义务,并有善意提醒义务。杜乐山曾向同小区其他业主提供了定制窗户,而没有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鱼阳荣作为业主,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损失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对二审判决,杜乐山难以认同。2024年5月,杜乐山在向鱼阳荣支付11万元赔偿款后,于同年7月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申请被驳回。
律师告诉杜乐山,民事检察监督是最后的司法救济渠道,建议他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他于2024年11月向荆州市检察院递交监督申请。
承揽人是否负有提醒义务?
受理此案后,办案检察官发现,二审判决判令杜乐山承担50%责任的核心依据,是认定双方均负有“注意义务和善意提醒义务”。承揽人是否负有注意义务和善意提醒义务呢?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义务来源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二是民事法律行为中产生的约定义务。
“杜乐山是承揽人。关于承揽人,民法典第17章‘承揽合同’中作了规定,但法条并没有‘注意义务、提醒义务’的规定。关于承揽人的约定义务,他们签订的合同也没作出约定。”在办案检察官看来,生效判决认为,合同双方均负有注意义务,并有善意提醒义务,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对承揽人的要求过于严苛。
针对鱼阳荣主张杜乐山明知涉案小区的装修要求,却因过失未按约定生产符合要求的玻璃,是否有明确的证据呢?办案检察官分析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对玻璃作出特别约定。同时,杜乐山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提供产品,不能据此推定杜乐山明知小区的装修要求,并有义务主动提醒业主。在没有证据证明杜乐山明知小区装修要求的情况下,杜乐山不负有善意的提醒义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交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承揽人需承担责任。杜乐山按合同交付产品,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对其苛责。”办案检察官说,判令承揽人承担50%的责任,是将定作人的注意义务不当转移给承揽人,实体处理失当。鱼阳荣作为业主,对小区装修要求不了解,导致定制窗户不合要求,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5年2月,荆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湖北省检察院全面审查后认同审查意见,同年5月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被执行的11万元回来了
再审中,鱼阳荣仍认为,此案虽是定做合同纠纷,但双方也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不应苛责鱼阳荣作为消费者知晓产品的全部信息或所谓的默认规定。涉案合同是杜乐山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将相关情况告知鱼阳荣,确定玻璃的种类并作出明确约定。杜乐山作为经营者和承揽者,存在失职和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再审认为,此案系定做合同纠纷,责任如何承担是争议的主要焦点。民法典第781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维修、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基于承揽合同,承揽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依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定作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但该责任基础应建立在“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事实已被证明的基础上。
鱼阳荣作为业主理应了解物业对更换窗户的要求,应承担注意义务。然而,其在签订合同时未对玻璃提出相应要求,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此告知过杜乐山,要求杜乐山赔偿损失,于理于法无据。
此外,针对鱼阳荣提出的双方签订的是格式合同,应当对合同作出不利于杜乐山的解释的主张,法院认为,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双方协商确认的品牌、规格、等级、材质和颜色等项目,均是在合同上手写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鱼阳荣的上述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6年4月,湖北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6月17日,11万元赔偿款全额执行回转到杜乐山的账户。8月4日,办案检察官进行回访时,杜乐山连说“没想到”,并表示,资金周转对他来说一直是大问题,11万元拿回来,帮他解决了资金缺口的大难题。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10月上)
本文杂志原标题:《22万元定制窗被物业拒之门外,谁之责?》
编辑丨黄莎 王丽设计丨刘岩
记者丨孙风娟
通讯员丨黄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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