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荆州松滋法院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2025年12月,严某前往某银行存款,交给银行职员现金2500元。职员一时疏忽,操作失误,在银行系统录入存入25000元。严某离开银行后,发现账户余额增多,并未告知银行,而将该银行账户的钱款转给妻子。
当晚,银行核对账目时发现存在22500元差额,通过调阅监控录像,确认该差额系严某办理存款业务时多录入系统所致。银行随即联系严某,希望其退还多出的钱款。
但严某认为银行柜台告示牌有“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多收到的钱应归其所有,拒绝退还。
双方多次沟通未果,矛盾升级,银行选择走法律途径,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严某告上法庭,要求严某返还2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严某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严某账户存入的25000元中,严某现金交付银行职员仅2500元,严某账户超出其存款现金的22500元缺乏法律依据,直接造成了银行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银行因操作失误多存入钱款,严某获得该22500元与银行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严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离柜概不负责”声明无效,且不能作为严某拒绝返还的抗辩理由。银行柜台张贴的“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属于银行单方面制作的格式声明,该条款免除己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该条款本身无法律效力。严某试图用银行保护自身利益的告示来对抗银行的合法请求权,显然不能成立。
经法官释法说理,向严某讲解“不当得利”法律规定及“离柜概不负责”的法律效力,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严某同意返还钱款,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案涉纠纷圆满解决。
银行操作失误不意味着钱款归储户所有,遇到类似情况,应主动沟通返还,避免因小失大,从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风险。
(封面图由AI生成)
来源 湖北松滋法院
编辑 刘景燕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校对 崔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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