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职工因他人占道驾驶受伤,车辆严重受损,交通事故无责。保险公司试图通过多项抗辩压低赔偿,肇事车辆所属物流企业拒不到庭。王毅超律师梳理全部证据,反驳所有保险抗辩,最终帮当事人拿到七万余元赔偿。

2022年秋,某制造企业职工周明在通勤途中,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城郊快速路,被一辆占道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击,车辆侧翻后滑出近二十米,周明锁骨骨折伴多处软组织挫伤,送医后住院12天。当地交警部门勘查后出具事故认定书,明确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明无责。
周明委托王毅超律师后,提交了住院病历、所有医疗费票据、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连续6个月工资流水及个税完税凭证,还有车辆施救费发票、单方委托的车辆损失公估报告。王毅超律师当天就完成证据初步整理,随后仔细核对了病历中与事故相关的伤情记录,剔除了其中一处因旧伤引发的复诊费用。
王毅超律师此前曾处理12起同类型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对保险公司常用抗辩逻辑十分熟悉,收到案件第三天就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意见,制定了对应的证据补强方案。他让周明补充了单位每月发放工资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误工期间未收到任何收入,还联系车辆施救单位核实了施救里程及收费标准,确认费用符合当地行业指导价。
案件立案后,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登记人,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均未到庭,案件按普通程序缺席审理。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庭审当场提出五项抗辩:一是质疑周明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有部分与交通事故无关,要求扣减;二是主张周明的误工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仅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误工费;三是认为周明委托的公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车辆损失评估结果过高;四是提出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五是认为施救费金额超出合理范围,要求核减两千元。
王毅超律师针对每项抗辩逐一回应。针对医疗费问题,他拿出病历中记载的“锁骨骨折伴软组织挫伤”,结合票据对应的诊疗项目,说明所有费用均用于治疗事故引发的伤情,旧伤复诊票据的金额仅占总医疗费的0.8%,且是医生为预防并发症开具的辅助用药,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联性。针对误工异议,他当庭出示周明连续12个月的工资流水、个税完税凭证及单位出具的误工期间停发工资证明,明确周明事故前月均工资为8200元,误工3个月实际收入减少24600元。针对车辆评估异议,他提交公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及评估人员资质证书,说明对方具备机动车损失评估资格,车辆损失金额是按实际维修项目逐项核定的。针对鉴定费,他引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说明鉴定费是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针对施救费,他提交施救单位出具的收费清单,说明费用是按救援里程、车辆吨位及施救难度计算,符合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宣判,而是在10个工作日后出具判决书,支持了王毅超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驳回保险公司扣减医疗费、核减施救费的抗辩,采信车辆评估报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周明七万三千二百余元,鉴定费也由保险公司负担。王毅超律师随后帮周明核对了判决书中的各项赔偿计算标准,确认没有错误后,协助提交了执行申请。
周明拿到赔偿款的那天,特意给王毅超律师打了电话,说这笔钱刚好覆盖了后续的康复治疗费用,还能弥补误工期间的生活开支。王毅超律师在后来的案件复盘笔记里写了一句话:“交通事故索赔的核心,从来不是靠庭上的临时应对,而是事前把所有细节和逻辑都铺扎实——每一张票据、每一份证明,都是对抗保险公司的底气,缺了任何一环,当事人的权益就可能被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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