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郝莹
因长期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揭露缅北电诈内幕的文章,自媒体博主吴某被人以重金悬赏劫持、殴打,最终被遗弃荒山身亡。封面新闻此前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赵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13人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裁定公开后,“致人死亡为何不定故意杀人”“为何是死缓”“为何不限制减刑”“赔了50万元、拿到谅解书为何没用”等疑问引发讨论。近日,封面新闻记者对照终审裁定书,采访了两位刑事律师。
为何不定故意杀人?
裁定书显示,赵某接受“少校”发布的任务,目的是劫持吴某、逼问公众号“幕后主使”并删除文章。劫持后,赵某多次殴打吴某,还用钳子夹掉其半片指甲,最后在江西一处山坡将其踢晕,用枯草遮盖后离开。吴某因头面部外伤致颅内出血死亡。
北京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表示,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心态:故意伤害致死只有伤害故意,对死亡是过失;故意杀人则是希望或放任死亡发生。本案中出庭检察员指出:“少校”下达的是劫持、问话、删文指令,并无杀人要求,赵某的暴力主要指向逼供和折磨。
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终审法院认为,赵某殴打吴某是为了“教训”他、获取“少校”认为的实话,据此认定其从非法拘禁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许涵林律师则指出,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赵某对死亡“持放任的间接故意”,而重击头部、昏迷后不施救、遮盖遗弃荒山,都是判断死亡故意的重要事实。“最初没有杀人预谋,不影响实施过程中可能形成杀人故意。”在她看来,裁定书主要解释了为何从非法拘禁转为故意伤害,却没有充分展开其与故意杀人的区别;侦查阶段赵某等4人正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的,罪名为何变更,说理有所欠缺。
对于罪名变化,谭敏涛解释,侦查初期往往只能根据初步证据预判罪名;随着证据固定,需要查清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以及暴力由谁实施、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罪名正是在这些问题查清之后才确定的。
“仅有殴打、遗弃,没有杀人指令,实务中大量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也是本案和典型雇凶杀人案的区别。”但是,赵某对于吴某死亡结果系放任的间接故意认定,更符合故意杀人罪中的间接故意,因为将重击后昏迷不醒的吴某遗弃在野外,完全断绝了被害人获救的可能性,这等于说吴某必死无疑,最终,吴某也因此死亡。对此,张某的心态更符合故意杀人罪中的间接故意,而不是对于死亡结果系过失心态。
为何判死缓?
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赵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一审对其不立即执行的理由,是被害人自身疾病为次要死因、赵某归案后坦白;二审维持原判时,又增加了“积极赔偿”这一因素。
关于“次要死因”,赣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咨询意见认为,吴某自身高血压对死亡有一定促进作用。许涵林表示,患有高血压不等于被害人有过错,疾病对死亡的影响需要医学证据支持、判断作用大小,“不能据此机械扣减刑罚”;对雇佣犯罪、事前预谋、持续暴力、报复反诈人员等恶劣情节,法院应充分评价,并说明从宽因素为何足以影响最终刑罚。
谭敏涛直言,本案通过境外软件悬赏买凶、预谋踩点、长时间折磨被害人、报复反诈爆料人,社会危害性极大,上述从轻因素不足以抵消,“死缓判决存有一定争议”。值得一提的是,二审出庭检察员虽强调本案社会危害性极大,但最终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不限制减刑?
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两位律师均指出,故意伤害罪不在七种列举罪名之中,裁定书也未记载赵某有前科,不属累犯。许涵林补充,这不意味着“故意伤害罪一律不能限制减刑”:本案存在幕后出资、付费招募、事前踩点、多人分工和跨省转移,是否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本可讨论,但裁定书没有专门说理。此外,本案只有被告方上诉、检方未抗诉,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约束,二审不能追加限制减刑。
谭敏涛强调,限制减刑是“可以”而非“应当”,即便是列举罪名,法院仍需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是否适用。在他看来,本案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即便犯罪动机是报复反诈人士、后果极其严重,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很难找到限制减刑的依据。
按现行规定,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两年缓期满后如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此后实际执行不少于15年,合计最低约17年,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若被限制减刑,减为无期后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
为何不是绑架罪?同案为何罪名不同?
日常所说的“绑架”不等于刑法上的绑架罪。许涵林解释,绑架罪包括勒索财物型和人质型,“没有索要赎金,不等于不构成绑架罪”,关键在于是否以被害人安危要挟第三方。本案劫持是为了控制吴某本人、逼问信息、要求删文,100万元是赵某向“少校”要价后得到的犯罪报酬,而非赎金。因此,最初的劫持被认定为非法拘禁,拘禁中暴力致死的,再按各人的故意和行为分别追责。
这也是14名被告人罪名不同的原因。陶某飞、宋某军、吕某亮虽未直接实施致命殴打,但参与跨省转运、看管,用胶带缠绕吴某手脚、为其戴上手铐,全程目睹赵某施暴,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从犯,分别获刑八年、六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其口头劝阻未能有效阻止殴打,不构成犯罪中止。曹某、陈某华等8人只参与出资、踩点、冒充警察押人上车或提供车辆、接应,未参与后续转运和殴打,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获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
许涵林提醒,“兼职”“跑腿”“帮朋友”的名义改变不了行为性质,明知他人实施拘禁、伤害,仍接送、看守、望风或提供工具,即使没有动手,也可能构成共犯。郭某鸽受赵某指使用他人名义租房、到外地插拔手机卡制造假象,因所窝藏的赵某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被认定“情节严重”,获刑三年。
谅解书为何没用?
裁定书显示,赵某通过其母亲赔偿吴某父母收养的儿子50万元,由对方之子作为受委托人收款,并于2025年12月18日出具谅解书,对全部14名被告人表示谅解。谅解书形成于一审宣判前,一审法院宣判前已收到相关材料。
据二审出庭检察员介绍,一审不予采纳的核心理由,是签署主体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许涵林表示,养兄弟不能当然等同于“同胞兄弟姊妹”;“受托收款不等于受托作出刑事谅解,收到赔偿也不等于自愿谅解”,二者应分别评价。即使谅解有效,也只是量刑情节之一。
二审法院则从另一角度回应:此类针对反诈人士的犯罪社会危害严重,不应因赔偿获谅解而从轻、减轻处罚。但同一份裁定在论述死缓理由时,又将“积极赔偿”列为因素之一。许涵林认为,二者的区别与实际权重,裁定书阐述“还是有点薄弱,仍可以进一步解释”。
封面新闻此前报道,“少校”向赵某提供了吴某的详细地址、近期照片和车牌号,而裁定书未载明“少校”的到案情况。许涵林表示,对幕后组织指挥、支付报酬者,以及非法提供他人行踪信息者,仍应沿着组织、信息和资金来源继续追查。“针对举报者的暴力,可能使更多知情者因恐惧而沉默。”在她看来,依法惩处现场实施者之外,还应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对吴某的纪念,也应落实为对仍在提供线索、揭露犯罪的普通人更可靠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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