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滋滋冒油的羊肉串

焦香四溢的鸡翅中……

夜市的“烟火气”

让人欲罢不能

可你有没有想过

这些美味可能来自一个

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秘密厨房”?

案情简介

近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辖区内A餐饮店涉嫌无证生产加工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并作为原料销售给其他经营主体。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开展现场核查,虽未发现其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但该店经营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另在附近租用村民住宅,以“民宿”为掩护,暗中从事烤串类肉制品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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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市场监管局随即联合属地派出所,对该民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见,B公司将采购的原料经解冻、清洗、切割、腌制、穿串等工艺,生产加工成牛羊肉烤串、鸡翅中、猪油边等4种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共计5300余根,并销售给其他经营主体,属于食品生产行为。

经核实,该民宿并非经营住宿,而是纯粹的食品加工窝点,且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却擅自从事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的生产加工并向其他经营者供货,属于无证生产。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各食品经营者:

1. 证照要齐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需先取得相应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切勿无证经营。

2. 人员要持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 进货要留痕:采购食品原料应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到来源可溯。

各消费者:

1. 在餐饮店消费时,留意经营者证照是否依法公示。

2. 对散装裸露的肉串等食品,观察加工环境是否卫生。

3. 如发现可疑加工窝点、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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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供稿:金山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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