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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开全面征集自然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霸占矿产资源。非法霸占、强占矿产资源,无证开采、滥开滥采、越界开采、借生态恢复治理名义非法开采,暴力抗法、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等“矿霸”类涉黑涉恶行为。
(二)非法挖地采沙。非法挖地盗采砂石,垄断砂石资源、强迫交易、扰乱市场和管理等“沙霸”类涉黑涉恶行为。
(三)破坏农田耕地。非法侵占、霸占耕地,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开发建设,以暴力手段等威胁征地拆迁,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等涉黑涉恶行为。
(四)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须知
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主要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及联系方式等。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鼓励实名举报,我局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
四、举报渠道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0999-5629052
特此公告。
巩留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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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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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9-56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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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
0999-5628232
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妨害安全驾驶】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一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桥梁、隧道、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编辑 冯 黛 吕佳齐
●责编 朱 婷
● 审核 唐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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