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店里被人锁住脖子,公司掏了两万块补偿,还把动手的顾客告上法庭。这事发生在胖东来,时间是今年八月,地点是新乡二胖超市三楼限流处。
顾客王某闯岗,员工上前劝阻,换来的是拍打、推搡,外加一条胳膊环在脖子上。
门店当场报警,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对王某罚款,胖东来随后提起民事诉讼,取消会员资格,补偿员工两万。
员工干的就是一份工,提醒排队、核对商品、拦一下闯岗的人,这些都是正常履职。正常履职换来的如果是巴掌和锁喉,那这份工就没法干了。
八月二十二日新乡那起,被锁喉的员工拿到两万补偿。
第二天许昌人民店,非全日制员工周某给顾客核对商品明细,被顾客张某用手掌击打头部,保安刘某上去制止,也被推搡,周某获两万,刘某获一万。
第三起是九月三号许昌劳动店,顾客李某插队,收银员提醒排队,被辱骂,主管到场也被持续辱骂,两人各获一万补偿。
三起事发生的时间挨得很近,处理节奏却完全一样:报警、起诉、补偿、公示,一步没省。
警方那边也没闲着,三起案子分别以扰乱公共秩序、故意伤害、侮辱对顾客作了罚款处罚。
很明显,胖东来没打算把“顾客”两个字当成免罪符。你进店消费,买的是商品和服务,没买打人的权利。员工站在柜台后面,不是站在沙袋前面。
这套做法不是今年才冒出来的。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许昌北海店,超市电工程某某巡场时劝阻一名辱骂员工的顾客,被对方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先后掌掴两次。
警方调解期间,家属拿出证明说顾客有精神疾病,胖东来照样补偿了程某某三万块。
同年十一月,胖东来把前十个多月的账摊开,三十三起员工被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累计补偿三十五万九千元,最少的拿了三千,最多的拿了三万。
这些数字搁在别的企业身上,可能是一笔“额外开支”。搁在胖东来这里,是一笔固定支出口。员工受了委屈,公司先把钱垫上,再去跟动手的人算账。
有人可能觉得,顾客都已经被警察罚了款,企业再起诉是不是多此一举。罚款是公家对扰乱秩序的处理,民事侵权是另一码事。
骂人、推人、锁喉,侵犯的是员工个人的人格权,员工可以主张赔偿,企业作为雇主也可以追究顾客对经营场所秩序的破坏。
胖东来把这两条线同时走,警察管警察的,法院管法院的。
更关键的动作是取消会员资格。新乡那起锁喉的王某,许昌掌掴员工的张某,两个人都被胖东来从会员名单里划掉了,禁止再进场。
对一个扎根河南本地的超市来说,会员资格不是一张可有可无的卡,它连着消费记录、积分、复购习惯。
把一个人从会员系统里踢出去,等于告诉所有进店的人:你在这里动手,以后连门都进不来。
对比一下服务业里常见的处理方式。员工被顾客骂了、推了,门店管理层第一反应往往是安抚顾客、劝员工退一步,理由是“别把事情闹大”。
事情确实没闹大,但员工的委屈被压进了柜台底下,下一次照样有人敢抬手。
胖东来把顺序倒过来了:先站在员工这一边,再跟顾客讲法律。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胖东来公开过九起员工人格尊严受侵犯的补偿案例,其中一起员工在阻止顾客冲突时被掌掴、用手机击打头部,拿了三万补偿。
往前推,二零二四年七月,于东来在个人账号上把标准说得更直白:员工被无故指责补偿五千以上,被辱骂补偿一万以上,被打补偿三万以上,同时追究顾客的法律责任。
一套规则从二零二三年跑到二零二六年,中间换了门店、换了当事人,处理逻辑没换过。这就不是临时起意,是制度在跑。
第三起插队辱骂的案子有一个细节值得单拎出来。
这说明胖东来的规矩不是单向度的“员工永远没错”。员工挨了欺负,公司给钱、给法律支持,这是兜底。
员工在现场该控场的时候没控住,该走流程的时候没走,公司照样按制度说话。奖和罚长在同一套规则上,才立得住。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许昌生活广场店员工李某某制止一名顾客占用消防通道电源充电,被对方辱骂、掌掴、用衣服抽打,另一名员工常某某上前劝阻也被拍打。
警方调查确认顾客患有精神分裂症,不予行政处罚,胖东来民事诉讼照打不误,补偿李某某五万、常某某两万。
精神疾病不是企业放弃追责的理由,警方不罚,民事侵权责任还在。
把这些案子摞在一起看,能看出一个很清楚的轮廓:员工在岗履职时的人格尊严,被胖东来当成了一条不能退的线。
钱是事后补偿,报警和起诉是事后追责,但真正的信号发在事前——每一个走进门店的人,在动手之前都得先想清楚。
这一下出去,对面站的不只是一个员工,还有一套会跟到底的公司机制。
员工尊严这个东西,喊口号最便宜,掏钱也还不是最难的。最难的是在“顾客走了就算了”和“这事没完”之间选后者。胖东来选了后者,而且选了不止一次。
接下来会有多少企业跟,不好说,但至少有一件事在慢慢变清楚:服务行业的员工不是消耗品,挨了打有人撑腰,不该是新闻。兄弟们怎么看这件事,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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