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晚年长期居住在继女家,住院抢救时由继女陪护照顾、沟通病情、签署医疗文书;老人去世后,丧葬事宜也由继女操办。另一边,老人的亲生女儿多年来未曾探望。老人 离世后,遗产该怎么分?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资料图
宁女士系瞿阿婆与前夫所生之女。陈老伯与瞿阿婆再婚时,宁女士已经成年,但她始终感念多年来与陈老伯相处积淀的深厚亲情,将其视为自己的父亲。2020年,年近七旬的陈老伯与瞿阿婆迁居他处,宁女士主动提供住所,两位老人此后随宁女士一家共同生活。
2025年4月,陈老伯因病住院抢救。治疗期间,宁女士以“女儿”身份陪护照顾、沟通病情、签署医疗文书;陈老伯去世后,丧葬事宜也均由宁女士操办。而陈老伯与前妻所生之女李女士多年来未曾探望。
涉案房屋系陈老伯与瞿阿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其中一半归瞿阿婆所有,另一半属于陈老伯的遗产。李女士主张,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继承该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因房屋一直由瞿阿婆居住使用,双方就房产分割协商未果,李女士遂提起诉讼,请求继承其应得份额。 法治日报
庭审中,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宁女士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瞿阿婆辩称,李女士多年来对父亲不尽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自己年事已高、身患重病,生活有特殊困难,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多分。 宁女士提出,其虽与陈老伯无血缘关系,但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并予以照料,已形成稳定扶养关系,对陈老伯晚年尽到主要照料义务,应分得适当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陈老伯与瞿阿婆再婚时,宁女士已经成年。结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宁女士与陈老伯之间已形成持续、稳定且具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内容的扶养关系,故宁女士不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
涉案房屋系陈老伯与瞿阿婆的夫妻共同财产 资料图
关于宁女士能否分得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院认为,陈老伯晚年长期居住在宁女士提供的住所内,住院期间相关事务由宁女士协助处理,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由其操办,实际付出已超出一般亲属之间偶尔探望、临时帮助的范围,宁女士的实际付出已经达到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程度,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同时,结合在案证据,瞿阿婆年事已高、身患重病,每月医疗支出超过养老金收入,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鉴于宁女士同意其份额归入瞿阿婆名下,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产归瞿阿婆一人所有,瞿阿婆支付李女士房屋折价款50万余元。
法官提醒,继承纠纷的处理,既要依法保护基于婚姻、血缘等身份关系产生的继承权,也要重视法定义务之外的扶养付出,让长期扶助、陪伴老人的善意之举得到应有回应。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宁女士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是对尊老孝老善行的依法保护,更是公正、友善价值导向在家事裁判中的具体体现。
法院作出判决,图为法槌 资料图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法治日报、大河报
编辑:袁菀艺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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