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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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有的被执行企业负责人会因对公账户被法院冻结,就把厂房租金、货款等应收款转到子女、亲属个人账户,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债务,以为只要钱不走对公账户,法院就查不到。

那么,明知账户被冻结,将公司应收资金转至他人账户构成拒执罪吗?

最高院拒执罪典型案例《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刘某拒不执行判决案》中明确:

明知账户被冻结,指使承租方将公司应收租金转入子女账户,隐匿收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直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司法拘留后仍继续转移财产,不能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裁判观点简析】

一、核心裁判要点:三大抗辩理由全部不成立

1. 转移应收租金=有履行能力,绝非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财产不只有对公账户存款,厂房租金这类到期应收债权,同样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刘某成功收取36万余元租金,完全具备部分履行债务的能力。其刻意将应收款转入子女个人账户,本质就是隐藏、转移财产,属于典型规避执行行为,直接满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入罪前提。

2. 换个人账户收款、虚假零申报,属于“情节严重”

法院已经送达财产报告令,刘某拒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在对公账户冻结后,刻意利用近亲属账户走账,隐匿大额经营收入,致使债权长期无法实现。按照司法解释,拒绝报告财产、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依法应当认定为拒执罪“情节严重”。

3. 司法拘留+刑事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只适用于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刘某前期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属于民事执行强制措施;后续又实施转移租金、隐匿收入的新行为,属于独立的刑事犯罪行为。民事强制措施不能替代刑事处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完全合法,不存在重复处罚问题。

二、单位拒执罪的追责规则

本案同时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被告单位蓉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实施转移财产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定代表人刘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策并主导资金转移,应当与单位一并承担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判处刑罚,是此类企业规避执行案件的常规处理方式。

三、实务警示:这些“躲债套路”都会触犯刑法

1.对公账户被冻结,改用子女、亲友、员工个人账户收取租金、货款,隐匿经营收入;

2.收到法院财产报告令,隐瞒到期债权、房租收入、应收账款,虚假零申报;

3.被司法拘留后继续转移财产,抱有“拘留完就没事”的侥幸心理。

只要造成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就会被移送公安追究拒执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周军律师提醒,账户冻结之后,通过亲友账户截留应收款,看似规避了法院查封,实则把民事执行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债权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利用私人账户隐匿应收款,可及时固定转账合同、资金流水,申请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拒执刑事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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