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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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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每日经济新闻10月31日报道,在上海徐汇区,一对老夫妇生前立下遗嘱,要捐出毕生积蓄与房产,救助先心病患儿,并指定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为遗产受托人。

然而,一旦这套房屋权利人变更为基金会,再对外出售时,就需要参照企业缴税,无法享受个人售房的部分税收优惠,需要缴纳的税费竟高达房屋出售总价的近70%,其中的大头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闵行区代表处专职副会长鲍运刚提到:我们这一套房子是650万,总共要交四百五六十万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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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纯看基金会给出的答案,确实非常吓人。明明是捐赠房产,在接受捐赠和出售时,竟然要缴纳房产价值70%的税,谁还敢捐赠呢?谁还敢从事慈善事业呢?

但是,深入了解和分析一下,又似乎不像基金会所言,捐赠房产的接受和出售需要缴纳这么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也就是说,法律上对捐赠的财产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并非基金会所言,必须百分之百缴纳税收。

那么,案例中的基金会,为什么在接受和处理捐赠房产时,会被要求依法缴纳高额税费呢?到底是税务机关没有执行法律规定还是基金会本身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呢?

很显然,有关方面在核定捐赠财产接受和出售时要不要缴纳税收,是会依据法律规定来执行的,而不会自行一套。相关基金会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很有可能是基金会本身存在与公益组织不相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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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关注的一个事实是,一些慈善组织、慈善机构,名义上是公益组织,实际是一家经营性企业,只是打着慈善的旗号,想以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甚至转移财产。税务部门在核定其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无法认定到底哪些是真正的捐赠财产、哪些是避税资产。

如果对慈善组织的性质不闻不问,只要打着慈善组织、慈善机构旗号,就一概享受税收优惠,那么,就会让慈善组织、慈善机构变成避税港,会让富豪们通过慈善组织、慈善机构转移财产、逃避税收。显然,这是不能容许的,也是必须坚决禁止的。

而从本起案例来看,两位老人确实是真心做公益的,是想把房产捐赠给公益组织,用于救助先心病患儿救助。但是,从相关基金会的表述来看,只是表达了两位老人捐赠房产的情况,认为这套受赠房产在出售时,需要缴纳高额税收,而没有说明基金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是经营性企业还是纯粹的公益组织、慈善机构。

回避基金会的性质,只吐槽出售受赠房产需要缴纳高额税收,就是避重就轻,是用受赠房产的销售掩盖企业经营的实际。一旦这道大门敞开,很多并非用于公益的房产,就会源源不断地转入到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慈善机构之中,再由慈善组织、慈善机构按受赠财产出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最后,又由慈善组织、慈善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到其他方面甚至国外。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更倾向于相信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他们应当是对基金会的性质非常清楚的,而不是基金会说的那样无辜。真正的慈善组织,一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不会被高额课税所困扰。

就像现在一些养老机构一样,名为养老机构,实际成为了避税港。相信有关方面会依据实际情况,对某些养老机构挂羊头、卖狗肉的问题进行清理与整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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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希望看到的是,有关方面在审核批准慈善组织、慈善机构时,能够把好关,认定好这些组织和机构的性质,以便于税务机关能够比较好地执行税收优惠政策。那些挂羊头、卖狗肉的慈善组织、慈善机构,是绝对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否则,会带来严重的税收流失和财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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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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