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晚年由继女照料,住院抢救、签署医疗文书、操办丧事均由继女承担;亲生女儿多年来未曾探望。老人去世后,遗产该如何分割?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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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伯与瞿阿婆再婚时,继女宁女士已成年,但宁女士始终感念与陈老伯的深厚亲情,将其视为父亲。2020年,年近七旬的陈老伯夫妇迁居,宁女士主动提供住所,两位老人此后随宁女士一家共同生活。2025年4月,陈老伯因病住院抢救,宁女士以“女儿”身份陪护照顾、沟通病情、签署医疗文书;老人去世后,丧葬事宜也由宁女士操办。而陈老伯与前妻所生之女李女士多年来未曾探望。

涉案房屋系陈老伯与瞿阿婆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瞿阿婆,另一半为陈老伯遗产。李女士主张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四分之一份额,因协商未果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宁女士与陈老伯未形成持续、稳定的扶养关系,不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宁女士长期照料陈老伯晚年生活,实际付出已超出一般亲属偶尔探望、临时帮助的范围,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同时,瞿阿婆年事已高、身患重病,医疗支出超过养老金收入,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鉴于宁女士同意其份额归入瞿阿婆名下,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瞿阿婆一人所有,瞿阿婆支付李女士房屋折价款50万余元。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