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和解协议的时候,很多权利人只盯着眼前的赔偿数字,觉得“对方答应停了就行”。至于协议里那句“若再次侵权,每次赔偿XX万”,往往被当成一句例行公事的威慑,没人真觉得会用上。
但是,广州A公司就用上了。
龙飞律师团队代理广州A公司诉厦门某科技公司、义乌某贸易公司、诸暨某针织公司侵害“拇外翻矫正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近日一审胜诉。法院依据双方此前《和解协议》中约定的30万元赔偿条款,全额判令义乌某贸易公司赔偿,其余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前案打完签了和解,被告换了个“包装”又来了:
原被告此前已经因为同一款“拇外翻矫正器”专利打过一场官司,法院判决被告侵权。上诉期间双方和解,被告承诺停止侵权,并在协议中写明:再次侵权,每次赔偿30万元。
协议签完,被告确实“停”了一阵。但很快,原告发现市面上又出现了类似产品——包装盒上的标识从“F**H”换成了“A**r”。
换包装、改外观,但核心技术没动。 龙飞律师团队代理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三个关键动作,把“再犯”钉成重复侵权
第一,前案和解时就把“再犯”的价格定死。
在前案二审期间签《和解协议》,龙飞律师团队没有只谈“停止侵权”,而是明确写入“再次侵权每次赔偿30万元”的条款。
这一条的价值不在签的时候,而在用的时候。 等到被告真的再犯,原告不需要在诉讼里艰难举证“损失到底有多少”,直接拿协议说话。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权利人与侵权人可以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法院可以将约定金额作为判赔依据。
第二,识破“非实质性修改”,把侵权比对做在技术特征层面。
被告换了包装、改了外观,看起来像是“另一款产品”。龙飞律师团队比对后指出:“跖骨支撑件、关节连接件、矫正调节组件”这些核心技术特征,与前案完全一致。 外观的变化属于“非实质性修改”,依然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判断重复侵权,不看对方换了什么皮,看核心技术有没有动。
第三,穿透公司面纱,把“甩锅”的路堵死。
面对“员工变动”“漏删链接”“只是卖样品”这类推脱,龙飞律师团队调取工商信息指出: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存在重合,且在经历前案诉讼后,仍继续分工合作,分别承担生产、销售、运营职能。主观恶意明显,三被告均构成重复侵权。
法院怎么判:协议怎么写的,就怎么判
法院认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合法有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全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其余两被告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两个实务提醒
第一,和解协议里那句“再犯赔多少”,签的时候就要写清楚、写具体。 金额明确、触发条件明确,后续维权才有抓手。含糊其辞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于没写。
第二,遇到“换商标不改技术”的重复侵权,取证方向要对着技术特征去,而不是对着品牌去。 外观变了不重要,核心技术特征是否实质相同,才是法院认定重复侵权的落脚点。
你在签和解协议时,有没有把“再犯赔偿”条款写进去?还是觉得对方会守约,就没较真?评论区说具体点,我挑几个有代表性的下期展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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