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女子张某甲在孕检当日步行通过人行横道时,被刘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受伤,后起诉索赔4.57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甲各项损失13113.89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案例。2024年8月10日13时2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一路口,刘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东行驶,车辆右侧前部与由南向北步行的张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甲倒地受伤,其所穿衣服及手持雨伞损坏。经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张某甲诉称,事发当天上午刚做完孕检,事故致其腰部、肩部受伤,衣物损坏;经诊断有左髋部压痛、身体复合部位浅表损伤、盆腔积液等,需定期复查。其称事故后遵医嘱定期检查三周后被迫流产,精神遭受严重创伤,故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认可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合理合法损失,但抗辩称只认可事故当天检查费用,不认可事故后妇科及流产费用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
其表示,原告在事故当天已确认妊娠状态,一直到事故发生后9月2日之前产检均显示正常,在2024年9月2日产检显示未见胎芽,后原告确认稽留流产。该流产属于胎儿停止发育而造成的妊娠终止状态,与胚胎自身的染色体异常有关,并不属于因交通事故外力撞击而直接导致的流产,因此不认可所有产科及流产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某公司认可刘某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合理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仅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张某甲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或不属于保险赔偿的部分由某公司承担。
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13113.89元,均在交强险限额内,由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N视频记者周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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