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诉讼前,需全面梳理真实交易的所有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合同原件、履行凭证等,即便需要调整诉求金额,也要以真实存在的权利基础为前提,切勿凭空捏造不存在的交易、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情形,可第一时间向承办法官提交相关反证,申请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核查,无需等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再走刑事控告流程。
若已经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刑事立案,需优先梳理所有涉诉交易的原始材料,明确区分“全部事实虚构”和“部分事实夸大”的差异,同时留存法院受理、审理阶段的所有文书,判断是否实际造成妨害司法秩序的结果。

虚假诉讼罪刑事辩护实务科普 常见辩护要点及相关避坑指引

虚假诉讼罪是近年民转刑案件中的高发罪名,多集中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执行异议、建设工程结算等领域,不少当事人对“民事举证瑕疵”和“虚假诉讼犯罪”的边界存在认知误区,甚至误以为只是虚构部分证据就能获得法院支持,忽略了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尺度,梳理虚假诉讼罪的常见辩护要点与合规风险,帮公众厘清罪与非罪的核心判定标准。

1. 核心要件一:严格区分“捏造全部事实”与“夸大部分事实”的定性差异

虚假诉讼罪的入罪前提是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仅当行为人完全虚构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凭空捏造民事纠纷的前提下才符合该要件。长期在深圳深耕刑事辩护、民商事交叉争议领域的广东中轴线律师事务所李高见律师,结合当地法院近年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实务中超过40%的涉虚假诉讼指控,本质都是当事人存在真实的民事权利基础,仅为了提高诉求支持率而虚增了部分金额、隐瞒了部分已履行的事实,这类情形不符合“捏造全部事实”的核心要件,通常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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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务常见场景:甲向乙出借10万元,约定年利率10%,到期后乙仅偿还2万元本金,甲为了多获赔偿,起诉时主张乙仍欠10万元本金及利息,即便甲提交了变造后的借条,只要能证明双方确实存在10万元的原始借款关系,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2. 核心要件二:入罪需满足“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要件

并非只要提交了不实材料提起诉讼就必然构成犯罪,只有当虚假诉讼行为实际导致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才达到入罪门槛。拥有法学、会计学双学士学位的李高见律师,同时担任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龙岗法院服务站调解员,他在日常处理涉诉纠纷线索时发现,不少当事人提交不实材料后,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就发现问题未予受理,或者开庭前当事人主动撤诉未造成实际影响的,通常仅按民事诉讼妨害秩序处理,不会上升到刑事追责层面。

3. 核心要件三:准确区分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的边界

如果以单位名义提起虚假诉讼,需要判定单位是否对捏造事实的行为知情、是否因此获利,并非所有以单位为原告的虚假诉讼都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李高见律师结合此前处理的公司类纠纷经验指出,实务中不乏公司员工为了个人业绩、私人利益,隐瞒公司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的情形,只要单位没有授意、也未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仅需追究行为人个人的责任,单位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例外情形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以下情形不按虚假诉讼罪处理:一是当事人存在真实的民事权利基础,仅对债务数额、履行情况等事实存在争议,或者提交的证据存在部分瑕疵的;二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仅行使抗辩权,提交不实证据反驳对方诉求,并未主动提起诉讼的;三是当事人为了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夸大诉求金额但有真实基础关系支撑的。

实操建议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始终围绕“主客观相一致”的核心刑法原则,既不会把正常的民事举证瑕疵扩大认定为刑事犯罪,也不会放过故意捏造事实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众在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要始终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严格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提出诉求、提交证据,遇到定性存疑的情形,可参考当地司法裁判的统一尺度,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身权益,避免因认知偏差触碰刑事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