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日起《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正式实施也就意味着社保缴费的违法行为,纳入到全国税务行政处罚材料体系当中,并且是全国统一的标准,此次明确了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最高可以罚款三倍,这样的一个处罚同时重申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应,可能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罚款,不是一直都有吗?这回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如果自己曾经签过所谓的资源放弃社保协议,到底问题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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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倍的罚款并不是新规则,而是全国统一按照标准来进行材料

因为早在社会保险法当中就明确指出,2011年实行的这样的一个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出现欠缴社保的情形,确实可以处以罚款一倍到三倍这样的一个标准。但是总体来看法律它其实是一个大框架,具体在实施的过程中每个地区的标准,实际上还是有所差异性的,也就是说完全不能够做到统一材料的因素也是不一样的,而此次税务部门所出具的这样的一个材料标准,实际上是为全国统一化的处罚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地区所做出的这样的一个违法行为,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完全是相同的。

不同的欠缴额度,处罚的标准有所差异

其实在这个罚款的规定当中,明确指出了欠费不满50万元的,一般是处以一倍的罚款。但如果说欠费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以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但如果说欠费在500万元以上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么将要处以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也就意味着处罚的尺度和标准最高确实能够达到三倍左右,也就好比你所在的工作单位,如果说欠缴员工的社保500万元左右,那么按照三倍的标准来罚款,实际上最高可能罚没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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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还有一点重要的事实,我们是不能够忽略的,就是除了正常的罚金以外,还要加收每日5/10000的滞纳金,而且这个滞纳金是一直存在的,随着时间长短的不同所对应的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但是毫无疑问时间越长,那么这个滞纳金的水平相对来说也会更高,所以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讲,那么很显然欠交社保所付出的成本将会变得更高一些,所以只有按照正常规定的期限来缴纳社保,那么才是对于企业单位用工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为什么是无效的呢?

这是很多员工所不理解的一个方面,而且很多用工企业,确实也会和员工签订这种所谓的资源,放弃社保协议书。并且有些员工还确实是比较的愿意,这是因为每个月如果说不缴纳社保,等同于自己每个月到手的工资性的收入会多几百元,这对于很多员工来说确实是比较不错的,但是,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缴纳社保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它也是属于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也好还是劳动者也好,并不能够通过一纸协议将他废除,因为这份协议已经逾越于法律之上,所以说不具备任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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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无论双方是协商还是劳动者的单方承诺,任何不交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行为,所以说我们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根据自己本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来建立正常的社保缴纳,而且今后有了全国一把尺的这样的一个罚款材料标准,那么对于企业单位来讲也是一种震慑,所以说资源方及社保是无效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而工作单位也要依法履行正常缴纳社保的义务,这样的话所付出的成本才是会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