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听起来平淡,但了解他的人知道分量。过去十几年,这个被称作“大衣哥”的农民歌手,面对的网络侵扰几乎没有断过。
但“忍一忍”换来了什么?
2025年11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他提起刑事自诉的孙某某案作出一审判决:侮辱罪,有期徒刑六个月;诽谤罪,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判决当天被收押。
那一次,他赢了。
可赢了官司之后不到一年,新的麻烦来了。今年7月、8月,他承接了四五十场演出;9月至今,十余场被陆续取消,10月只演了三四场。
这句话点出了一个被很多人忽略的法律事实。
举报者反复投诉的核心标签是“劣迹艺人”。但这个标签,不是谁想贴就能贴的。
也就是说,举报者口中的“劣迹艺人”,是一个没有官方依据的事实主张。
如果这个“事实”是捏造的,或者完全没有依据,向不特定的第三方散布,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交易机会丧失,首先落入的是名誉权侵权的范畴。
主办方无权认定艺人是否违法,又不愿承担舆情风险,面对集中投诉,最省事的办法就是取消活动。于是举报者不需要确凿证据,只要组织一批人集中投诉,就能低成本地毁掉一场合法商演。
再往前一步,如果举报者反复捏造信息、集中恶意举报,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寻衅滋事罪的边界。
举报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问题不在于“举报”这个动作本身,而在于举报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举报的目的是否正当。
把孙某某案和新一轮举报放在一起看,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法律对比。
孙某某案走的是刑事自诉。侮辱罪和诽谤罪在刑法上原则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被害人需要自己收集证据、自己到法院起诉。
但新一轮的“举报式”侵扰,走的不是同一条路。孙某某是公开发布辱骂视频,证据摆在那里,侮辱和诽谤的构成相对清晰。
而集中举报“劣迹艺人”,表面上是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形式上甚至披着“合法监督”的外衣。要证明这种行为构成侵权或者犯罪,需要跨过更高的门槛:举报内容是否捏造、举报目的是否正当、举报规模是否达到了“扰乱秩序”的程度。
这种组织化、规模化的操作,容易让参与者产生一种安全感:人多,责任就摊薄了。
但孙某某案的判决已经把这个错觉打碎了一次。一个人,四年,数百条视频,最终换来六个月实刑。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同时做了一件事:在自诉之外,打开了公诉的通道。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
也就是说,当网暴的规模和组织化程度超出个人能够应对的范围时,公权力可以介入,不必让每一个受害者都独自走完漫长的自诉程序。
但比输赢更重要的是另一个问题:一个成名十几年的公众人物,尚且需要反复起诉、反复收集证据、反复面对“演出被叫停”,那些没有名气、没有律师、没有媒体关注的普通人,遇到同样的恶意举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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