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5) 云高民申字第 751 号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律师)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再审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再审裁定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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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劳动争议案件走完一审、二审之后,还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即便没有改判,高院出具的裁判观点,对本地同类劳动纠纷具备极强的参考指引价值。今天分享我代理劳动者申请再审的真实劳动争议案件,重点解读云南高院对于劳动合同中调岗格式条款的裁判思路,无论对劳动者维权还是企业完善劳动合同文本,都具备重要实务参考意义。

基本案情

劳动者与印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当中直接约定: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员工工作能力,单方变更劳动者岗位,劳动报酬随岗位调整由公司确定。 后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同时变更工资计发标准。劳动者认为属于单位单方违法调岗降薪,以此为由提出离职,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要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几个月欠付工资。 一审、二审未支持劳动者诉求。我方接受委托,代理劳动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方主张:该调岗条款属于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应当认定无效;工资发放、降薪依据的举证责任应当全部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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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难点

1、再审是对已经生效判决的监督程序,改判门槛很高,推翻一二审事实认定难度大; 2、劳动合同已经书面写入岗位调整的格式条款,如何论证该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是本案核心法律难点; 3、工资是否足额发放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理解; 4、需要在再审审查阶段充分梳理法律意见,争取高院出具明确裁判观点,为后续同类案件积累参考。

案件争议焦点

1、劳动合同预先约定企业可单方调岗、薪资随岗位调整的格式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条款; 2、用人单位调岗降薪是否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3、工资未足额发放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案件处理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说明:虽然再审没有实现改判,但本案收获云南省高院明确的裁判观点:案涉劳动合同调岗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调岗,在已经告知劳动者的前提下,不直接认定违法;劳动者主张欠付工资,需要提交对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该裁判观点对云南地区同类调岗降薪纠纷具备重要参考价值,为劳动者维权、企业拟定劳动合同提供裁判尺度参考。

法律实务建议

对昆明劳动者维权提示1、签署劳动合同时,留意岗位、薪酬调整类格式条款,不要盲目直接签字; 2、遇到企业调岗降薪,不要直接自行离职,及时书面提出异议,保存沟通、工资流水证据; 3、劳动再审改判门槛极高,一二审就要充分举证,不要把全部希望寄托再审程序。

对昆明企业用工合规提示(重点)1、劳动合同可以设置岗位调整条款,但不能无限扩大企业权利;即便合同写有单方调岗权,调岗依然要具备经营合理性,不能恶意调岗惩罚员工; 2、调岗之后变更薪资,要做好告知确认,尽量留存劳动者知情的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单方降薪; 3、工资发放记录务必完整留存,发生工资争议,企业需要就工资计发完成初步举证; 4、调岗不能只依靠合同格式条款,优先和员工协商沟通,降低后续经济补偿金风险。

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