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泸水融媒)
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的规定,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6月15日为泸水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市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部署要求,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强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全力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一、泸水市森林草原防火期: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6月15日。
二、泸水市森林草原高火险期:2027年2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
三、泸水市森林草原防火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均属森林草原防火区。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等野外农事用火,按照规定申请批准,需落实防火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不得从事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春游野炊、生火取暖、烧蜂、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严禁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四)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接受防火登记、检查,遵守防火规定;
(五)在高火险天气下,各类自然保护地、城市面山、重点防火区域实行封山管理,森林旅游景区全面实施禁火管理;
(六)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必须采取防火措施,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严格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七)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严禁进入高火险区活动,经批准的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八)严禁编造并传播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应对等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上报。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泸水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电话:0886-3636147
0886-3630476
泸水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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