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海运公司系注册在日本国的一家货运代理公司,2022年5月,某海运公司与天津某货运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某海运公司作为天津某货运代理公司的指定代理,负责办理货物由中国运至日本港口的海运代理业务,同时代理天津某货运代理公司在日本国境内的代收代付业务,在扣除成本后将剩余费用支付给天津某货运代理公司。某海运公司为了方便双方业务结算,预先向天津某货运代理公司支付费用44383.19美元,在后续业务过程中,由某海运公司在应付给天津某货运代理公司的款项中予以抵扣。双方业务全部完成后,经过对账核算,某海运公司预先支付费用中尚有8571.67美元在天津某货运代理公司处,因天津某货运代理公司拒绝返还上述费用,遂成讼。
【审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天津某货运代理公司提出抗辩,某海运公司作为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公司,其提交的主体信息证明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书未办理领事认证手续,不能在中国境内直接适用,因此某海运公司主体不适格,法院应驳回起诉。经审查,某海运公司向本院提交公司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以及授权委托书由日本东京法务局进行公证,并经由日本国外务省出具了附加证明书,该附加证明书拥有固定内容,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和印鉴名称4项文书相关信息,以及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因中国和日本均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且该附加证明书符合《公约》所要求的全部要素,因此本院认定上述文书可以在我国适用。
本院将认定意见向天津某货运代理公司作出说明,天津某货运代理公司表示接受并主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本案最终以某海运公司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为本院首例适用《公约》,认可外国当事人办理的附加证明书效力的案件。《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我国正式生效。在对我国加入该《公约》不持异议的缔约国形成的公文书,包括对授权委托书等进行公证的文书、法院裁判文书以及其他公文书,当事人仅需提交符合《公约》要求的附加证明书,无需再办理认证手续。附加证明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审核认定规则仍处于不断摸索之中。针对本案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及其附加证明书,合议庭对公文书出具国是否为《公约》缔约国,以及附加证明书是否符合《公约》所要求的10项要素进行了实质审查,并最终确认公文书效力,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极大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本院将认真理解落实《公约》规定,研究附加证明书适用标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转自法院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