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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于浙江湖州,其追求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社会治理追求的人与人和谐共处在价值内核上一脉相承。湖州将生态领域的和谐智慧延伸至社会领域,探索形成“绿色调解”模式。绿色调解的本质,是将“两山”理念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追求,转化为社会领域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制度实践,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基层治理中的生动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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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两山”理论下“绿色调解”的生动探索》

作者 |浙江省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谢军

图片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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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调解”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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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调解”的制度定位,根植于我国纠纷解决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安排。《人民调解法》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立为立法宗旨,《民事诉讼法》专设调解章节,从人民调解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一套覆盖城乡、衔接有序的调解法律框架已然形成。“十五五”规划纲要从战略高度作出部署,强调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将调解从纠纷解决的技术手段上升为社会治理的制度安排,为绿色调解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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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生态领域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构成绿色调解独特的法理底色。生态保护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社会治理追求人与人和谐,二者统一于“和谐”这一法治核心价值。调解的本质正是以非对抗方式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使矛盾双方回归和睦,与“两山”理念关于和谐共生的深邃思考在价值目标上一脉相承。“绿色调解”的法治逻辑,正在于将生态领域的和谐共生智慧转化为社会领域的制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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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调解”的制度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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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调解”的制度架构集中体现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重结构的有机衔接,三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共同构成覆盖纠纷化解全链条的制度体系。

人民调解扎根基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湖州在全市范围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居普遍设立调解组织,将调解触角延伸至基层末梢。吴兴区“平安大姐”累计调解纠纷2300余起,化解率达98.1%。安吉县“灵哥”调解工作室健全了衔接联动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长兴县培育乡村调解品牌,吸纳生态环境领域专业背景人员担任调解员,将涉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领域的纠纷纳入绿色调解通道优先化解。

行政调解依托公安、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的执法职能和专业判断,在特定领域实现高效便捷的解纷效果。24个派出所入驻人民调解员,累计调解纠纷1900余起。人民调解员驻派出所制度将专业调解力量前置,使大量治安纠纷在诉讼之前得到有效化解。湖州建立“两山”生态治理检察协作机制,设置生态环境调解专岗,强化绿色调解的专业支撑。

司法调解具有终局效力,在三重结构中发挥兜底保障功能。法院在诉讼中依法开展调解,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湖州中院推动府院共建绿色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金融调解与司法确认相结合的多元解纷机制,将调解成果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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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调解”的制度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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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调解”的治理效能首先体现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然成效上。从织里足迹到品牌矩阵,从“平安大姐”“德清嫂”到“两山议事会”“姚惠文调解工作法”,湖州形成了覆盖城乡、条块结合、优势互补的多元调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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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调解的本质是将“两山”理念从生态领域延伸至社会治理领域,追求人与人和谐与人与自然和谐的内在统一。这一延伸并非概念的简单移植,而是价值逻辑的内在贯通。生态和谐指向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指向长治久安,二者统一于“和谐”这一治理核心命题。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是“让群众少打官司”的技术性调整,而是基层治理逻辑的根本性转变。调解力量向下扎根,治理效能向上生长,湖州提供了一个可观可感的实践样本,证明了绿色调解既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更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路径。这条路径的内在逻辑,是让调解成为群众触手可及的公共产品,让法治成为全社会共同信仰。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套可感知、可参与、可评价的制度安排。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2023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狄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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