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成立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全案证据确实不足以证实主观明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诈骗罪,有不起诉或者无罪的空间。但上海司法实务中,法院允许依靠客观证据推定主观明知,不等于当事人否认知情就直接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时,也有可能变更罪名,并非必然无罪。
一、诈骗罪要求的主观明知,和帮信罪一样吗?
不一样。诈骗罪的主观明知要求更高:行为人要明知自己在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并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如果是共犯,还要求和上游存在诈骗的犯意联络。帮信罪只要求概括知道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不需要知晓是诈骗。上海一中院的裁判指引明确,二者主观证明标准存在区分,不能混同审查。
二、上海法院会依靠哪些客观证据推定诈骗的主观明知?
1. 虚构项目、虚假话术材料,是核心证据吗?
是高权重证据。诈骗脚本、虚假宣传文案、伪造资质、虚构盈利承诺,是直接印证欺骗故意的材料。浦东、静安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会优先核查话术内容、培训记录、统一对外口径。仅有话术,但是当事人没有参与编写、宣讲、分成,不一定能推定其明知。
2. 异常获利、提成模式,能不能单独认定明知?
不能单独定案,但属于重要佐证。固定高薪、高额提成、按被害人损失比例拿返利,和普通劳动报酬差异明显,是上海办案机关重点考察的线索。单纯领取固定基本工资、不参与分赃,往往是辩方主张不明知的理由。
3. 资金处置、隐匿行为如何审查?
收款之后快速转移、取现、销毁聊天记录、拉黑被害人、拒绝退款,这类行为可以佐证非法占有目的。反过来,收款后积极履约、协商退款、留存沟通记录,是反驳诈骗故意的常见依据。
4. 同案供述、聊天记录、岗位分工效力如何?
同案人员指证、内部群聊记录、岗位权限记录,可以印证主观认知。上海法院坚持孤证不能定案,只有同案人的指证,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一般不足以单独认定诈骗故意。
三、实务疑问:当事人一口咬定不知情,就无法认定明知吗?
不是。主观心态藏于内心,很难直接证明。上海法院允许结合认知能力、从业经历、任职时长、行为反常程度综合推定明知。推定有严格边界:推定结论必须唯一,能够排除其他合理解释;辩方提交相反证据,能够形成合理怀疑的,推定不能成立。典型反例:员工入职时间很短、只负责基础后勤,不知情业务是骗局,证据就很难推定诈骗明知。
四、证据达不到诈骗主观明知标准,案件会走向什么结果?
第一种:不起诉、无罪。控方证据链断裂,无法证明诈骗故意,又没有其他罪名证据支撑,适用疑罪从无。
第二种:变更定性。证据达不到诈骗共犯标准,但能够证明当事人明知资金是犯罪赃款,可能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仅知道对方利用网络犯罪、没有诈骗通谋,可能认定帮信罪。这是上海涉网案件里很常见的降格处理方式。
家属高频FAQ
Q1:主观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是同一个要件吗?
A:不是。诈骗罪主观要件包含两层:明知自己在虚构事实骗人,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些案件能证明存在欺骗行为,但证明不了非法占有目的,同样无法认定诈骗罪。
Q2:在上海公司型诈骗案件里,底层员工更容易以不明知辩护成功吗?
A:要看岗位。核心销售、讲师、财务、管理人员推定明知概率高;短期入职、仅做行政、技术维护、只拿固定工资、不接触客户话术的底层人员,辩护空间相对更大。
Q3:侦查阶段律师提交主观明知不足的法律意见,作用大不大?
A:比较关键。黄金 37 天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官审查证据、判断是否构罪的窗口期,及时指出证据缺口,有机会争取不批捕、不起诉。
说明: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张兵律师在上海办理多起诈骗类案件,可结合卷宗证据,针对主观明知、非法占有目的开展证据梳理与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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