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桃胶及含桃胶食品经营行为的告知书
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者:
桃胶因群众认可度不断提升,市场消费持续扩大,一般用于甜品、茶饮、炖品等食品经营环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发布的《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桃胶已正式被批准为新食品原料,但公告同时对它的食用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桃胶及含桃胶食品经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桃胶作为新食品原料的使用要求
桃胶是以蔷薇科李属植物桃树分泌的胶状物为原料,经采摘、分选、晾晒、清洗、干燥等工艺制成。桃胶的使用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推荐食用限量:桃胶推荐食用量为≤30克/天。(二)不适宜人群:鉴于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
二、标签标识和信息提示要求
在经营过程中,凡使用桃胶作为食品原料的(包括但不限于现制现售饮品、甜品、炖品等),必须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和食用限量(≤30克/天)。(二)现制现售食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如菜单、价签牌、电子屏、公示板等)向消费者明示桃胶的食用限量及不适宜人群信息。(三)网络经营:通过外卖平台等网络渠道销售的含桃胶食品,必须在商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上述信息。
三、法律责任提示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者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使用桃胶作为原料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标签标识和信息提示规范完整。下一步,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10月30日
来源:高密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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