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后,竟发现对方在分手前早已背叛,这口气怎么咽得下?不久前,一男子因情感受挫心生报复,竟采取投毒方式泄愤。日前,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情感矛盾引发的案件,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四年。
40岁的韦某甲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韦某甲曾与女子某甲恋爱,2026年1月初,某甲离开韦某甲,后与韦某乙组建家庭。韦某甲认为,在二人交往期间,某甲同时与他人交往心生怨恨,产生报复某甲泄愤的想法。
2026年2月11日下午,韦某甲根据某甲归还手机里留存的聊天位置信息,驾车找到位于三都水族自治县某村韦某乙家,确认前女友某甲居住在此后返回家中。当晚19时许,韦某甲携带家中原用于罗汉果种植的8瓶“三步倒”老鼠药、手套、头套以及约30支水银体温计等物品驾车前往。途中,他打碎体温计收集水银装入塑料瓶,趁屋内无人潜入住宅。
进入房屋后,韦某甲多处投放毒物:将老鼠药投入二楼客厅饮水机水桶、茶水桶、茶水壶、烧水壶以及卧室矿泉水瓶内;
把收集的水银倒在主卧枕头下;
又到一楼向两个塑料酒桶、开封泡椒袋内投放老鼠药。
投毒完成后,韦某甲还擦拭地面水渍,确认毒物溶解不易被察觉后离开。
离开时,韦某甲撞见韦某乙驾车载某甲回家,便折返厨房拿出尖刀,将韦某乙车辆四个轮胎划破,随后放回刀具驾车离开。作案后,韦某甲将药瓶、装水银的容器丢弃。
当晚20时许,韦某乙的家人发现二楼客厅地上有水迹,顿觉异常,随即调看监控录像,目睹了整个作案过程,于是报警。
经家人做工作后,韦某甲于2026年2月13日上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投毒的事情经过。经司法鉴定,在涉案水桶、酒桶等处检出有毒成分。案发后,韦某甲赔偿被害人2万元损失。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甲因感情纠纷,采取投毒方式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韦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同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韦某甲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介绍,韦某甲被刑事拘留时的涉嫌罪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最终被认定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这两个罪名有何区别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即投放危险物质罪之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则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即故意杀人罪之规范。
那么以投毒方式杀人,该如何定罪?通说观点认为,两罪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所侵犯的客体不同。简言之,若投毒行为指向不特定多数人,或危及公共安全,通常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若明确针对特定个人或少数人,且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韦某甲专程前往前女友家中投毒,其行为矛头明确指向其前女友及其家人,因此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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