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首是刑事案件重要从轻情节,很多当事人对自首认定存在误区。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征律师(执业证号:14109202210457369)拆解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大要件,梳理容易不被认定自首的情形。

自首是刑事辩护里非常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认定自首之后,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但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存在误区,认为只要主动到派出所,就一定算自首。自首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法定条件: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二者缺一不可。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征律师(执业证号:14109202210457369)结合办案经验,讲解自首认定的实务边界。

自动投案,核心是在办案机关还没有抓获、没有传唤到案之前,主动、自愿把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愿意接受调查。常见情形:主动到公安投案;案发之后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之后及时到案;因为形迹可疑被盘问,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反过来,被传唤、拘传、抓捕之后才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被亲友捆绑、强行扭送到公安机关,一般也不认定自动投案。

第二个要件,如实供述。要求投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行为、后果。不需要所有细节一字不差,对个别细节记不清、有出入,一般不影响;但是对核心犯罪事实刻意隐瞒、编造谎言、避重就轻,否认主要罪行,就不满足如实供述。

这里有一个高频误区:投案之后如实说了,后面开庭又翻供,还算不算自首?法律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之后又翻供,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自首;如果到一审开庭仍然坚持翻供,否认主要事实,不再认定自首。

还有准自首,也就是余罪自首。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正在服刑的嫌疑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类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

实务当中,很多帮信、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留在现场等待,但是到案之后隐瞒关键事实,最后自首没有认定,错失从轻机会。

到案之后,应当客观陈述,不要刻意隐瞒,也不要为了争取从轻,随意承认不属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自首只是从轻情节,不是必然缓刑,最终结果还要结合全案证据、情节综合判断。

本文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征律师,执业证号:14109202210457369,专注濮阳本地刑事辩护、刑事被害人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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