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个律师叫庄志明,前两天评论过他的一个说法,当时没好直接说他根本不配当律师,现在不得不说,他实在不配当律师。他的相关言论,让中国法治蒙羞。
上次,庄志明律师在讨论徽剑案的时候,建议有关部门好好研判一下,哪怕换个罪名也得对主犯实施最严厉的惩罚。赵冰已经被判死缓,所以,他所谓最严厉的惩罚,当然就是指没有缓刑的死刑了。
对赵冰处以极刑,这当然符合社会舆论,我当然也支持。我在上一篇文章里说了,要是可以按照我个人的情绪,我主张参与者都得死,尤其那个泄露吴恺信息的必须死。可是,能不能这样判?
当然不能,因为处死一个人必须要根据法律法规来判,必须要看证据。可是,庄志明作为一个律师,不讲法律和证据,却说换个罪名。不可思议!庄志明咋不说说换个什么罪名能不要证据就处死?
不啰嗦这个话题了,下面说说庄志明律师又一个奇葩言论,他这个言论更加让中国法治蒙羞,他根本就愧对“律师”二字!
看看庄志明是怎么说的:
庄志明律师的意思,就是修改刑法,以后为电诈分子辩护的律师一律枪毙。这就等于是说,电诈案件不准律师辩护。
有人可能会反驳,人家庄志明律师的意思,是说电诈分子用诈骗来的钱聘请律师,为他辩护的律师拿的律师费是电诈分子诈骗来的钱,所以该枪毙。
这样反驳是胡搅蛮缠。钱在电诈分子手里,是赃款,但到了律师手里,那就是合法的劳动收入,律师是用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而不是直接接受电诈分子的钱。
现在很多人在讲,赵冰没有那么多钱聘请律师,言外之意那些钱是电诈分子出的。不管钱从何来,这都与律师辩护没有关系。律师凭劳动挣钱,受法律保护。至于那钱是不是赃款,需要警方去查。查出是赃款予以没收,这也是警方的事。律师没有义务去调查钱是不是赃款,他只要是从合法渠道收款,就是正当的。
当然,看庄志明后面的话,明显与收不收律师费无关了,而是要直接禁止律师为电诈分子辩护,谁为电诈分子辩护就枪毙谁。按照他的意思,修改后的刑法里要增加一个死刑罪名:为电诈分子辩护罪。
这既是一个愚蠢可笑的主张,更是一个邪恶的主张。毫无法治精神,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这种人哪里配做律师?
之所以说枪毙为电诈分子辩护的律师这种主张是愚蠢可笑的,是因为这种方式根本起不到遏制电诈犯罪的目的。
众所周知,一个人对是否实施犯罪的顾虑,从来都是法律的惩罚,而不是有没有律师辩护。哪个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会考虑有没有律师辩护?哪个犯罪分子会因为没有律师辩护而放弃作恶?古时候没有律师辩护制度,并不影响犯罪的发生。
所以说,庄志明律师的主张,实在是愚蠢至极,可笑至极。
遏制犯罪的,从来都是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前,考虑的,都是“收益”与风险、代价之间的“性价比”。
马克思论资本有一段话,“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犯罪分子从事不法活动,与此有点类似。如果“收益”巨大,犯罪分子就能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比如贩毒。
也就是说,死刑尚且不足以完全能够遏制恶性犯罪,更何况取消辩护呢?
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人,庄志明难道连这一点常识都不懂?
之所以说枪毙为电诈分子辩护的律师这种主张是邪恶的,是因为这种主张严重扰乱公众对法治的正确认知。
而庄的主张如果真的实行,一定会导致中国法治倒退到封建社会,社会完全乱套,没有一个人能保证自己绝对安全,谁都可能成为阶下囚甚至刀下鬼。
这一点,庄志明及其支持者,居然都意识不到,好像他们以为自己不做坏事就能永保无虞似的,却不知道自古以来做好事也可能摊上官司,更有许多人被诬陷,被栽赃陷害打击报复。
庄志明及其支持者说,电诈分子的钱都是诈骗来的,是不干净的,所以律师不能为其辩护,谁辩护就枪毙谁。那么,贪官呢?贪官的钱也不干净,按照庄志明的逻辑,律师辩护也得枪毙?
再推一步,贩毒人员的钱也不干净,律师辩护也得枪毙?
庄志明及其支持者之所以痛恨为电诈分子提供辩护的律师,无非就是因为痛恨电诈分子,因此可以再推一步,杀人是罪大恶极的,为杀人犯辩护,是不是助纣为虐?是不是也得枪毙?强奸犯也可恨,律师是不是也不能为其辩护?
按照庄志明律师的逻辑,至少所有恶性犯罪都不能有律师辩护,因为恶性犯罪都是让人痛恨至极的,人们都巴不得犯罪分子被千刀万剐。
但是,司法设置律师制度的初衷是什么?是为了替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吗?
庄志明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士,难道不懂得设置辩护律师制度是为了制衡公权力防止葫芦僧判葫芦案吗?难道不懂得每个人都有可能被冤枉吗?如果有人栽赃陷害庄志明,说庄志明是诈骗犯?怎么办?
现在的司法体制,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必须要有律师辩护,没有律师辩护就不能开庭,犯罪嫌疑人不请律师或请不起律师,办案机关3日内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指派辩护律师。
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因为人命关天,不能任由公诉机关与法院单方面判决,否则出现冤假错案的概率就非常高,错了,一条命就没了,一个家庭就毁了。
永远不要以为自己不做坏事就能永保无虞,乎格吉乐图的悲剧告诉你,做好事也可能摊上官司;聂树斌的悲剧告诉你,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风险并不只来自“主动作恶”,无辜者也有可能卷入司法程序,甚至酿成冤案,造成悲剧。
除了好人蒙冤这种极端的,罚不当罪是更有可能发生的。因此,法律才要设置无罪推定、辩护权、证据规则、上诉、再审这些防线。如果没有辩护律师,没有严格的证据标准,只靠侦查机关一面之词,无辜者被定罪的概率就会很高。
经常有人问,为什么要替十恶不赦之人辩护?首先,是不是十恶不赦之人,得先经过法庭审理判定,不能由大众说了算,否则的话,就可能出现冤案;其次,要让罪犯与公众看到“确实该死”。总之,我们保障恶人的辩护权,不是为了善待恶人,而是因为我们不想生活在一个只凭情绪、不靠证据定罪的社会。
至于有人说,有些律师替坏人辩护,让坏人逃脱了应有的惩罚。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如果存在坏人逃脱了应有惩罚,一定是法律有漏洞,或者控诉机关没有把工作做到位,所以责任不在律师辩护。
庄志明作为律师,肯定知道: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律师辩护的前提,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这是红线。律师不能抛开证据、编造谎言、伪造证据去洗白。不是只要当事人想脱罪,律师就要帮他做。如果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律师也不能颠倒黑白。
法律还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总之,律师行为受到法律制约,他没有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能力。
而且关键是,最后的判决权不在律师手里,最后是法官说了算。
如果按照庄志明的逻辑,恶性案件根本不需要审理,抓到就枪毙算了。庄志明去问问乎格吉乐图和聂树斌,这样行不行。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最后再问一次庄志明:如果有人栽赃陷害,说你是诈骗犯,公诉机关(可能工作失误,也可能被收买)说证据确凿,怎么办?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