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
一楼房单元门处发生火灾
2辆自行车及杂物
单元楼道内墙壁、窗户、电表箱
和一至六层住户门
有不同程度的烟熏及受损
所幸消防员扑救及时
未造成更大损失和人员伤亡
经调查发现
事发当晚该小区居民张某某
违规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
其所居住的住宅楼单元门入口处
凌晨,该电动自行车
因电气线路故障起火
引发火灾
消防部门指出,张某某违规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所居住的住宅楼单元入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威胁公共消防安全,因为疏忽大意或轻信不会发生火灾,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张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有关规定,经区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调查终结后,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最终张某某被处行政拘留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安全提示
电动自行车这份使用指南
请时刻牢记
▌内容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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