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时,第一时间固定原始证据,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录音文件,遭遇家暴要第一时间报警、到正规医院就医,完整留存报警回执、诊疗记录、伤情照片等材料。
协议离婚时如果要保留损害赔偿的权利,不要在离婚协议中签署“双方无其他争议”“放弃所有其他诉求”这类概括性条款,可明确备注保留追究对方婚姻过错责任的权利。
起诉前先核对自身证据是否符合法定标准,避免盲目主张过高的赔偿金额导致不必要的诉讼费支出。
涉及大额损害赔偿、同时需要处理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的复杂案件,可提前了解本地同类案件的裁判口径,合理制定诉讼方案。
东莞作为人口流入量较大的新一线城市,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量持续居于高位,其中不少当事人起诉离婚时会同步提出损害赔偿诉求。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存在“只要对方存在婚内过错就能拿到赔偿”的认知误区,实际上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有严格的法定要件、时间限制与举证要求,对本地司法裁判规则不熟悉的当事人可咨询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律师明确诉求边界。
1. 离婚损害赔偿仅针对5类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只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是重婚;二是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与他人同居”特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偶尔的出轨、婚外性行为并不属于该范畴。实务常见场景:东莞的陈女士2023年起诉离婚,主张丈夫多次与异性发生婚外性行为要求赔偿8万元,法院查明其仅提供了丈夫和异性的暧昧聊天记录、短期共同出行的照片,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的法定要件,也未举证对方存在家暴、遗弃等其他重大过错,最终未支持其损害赔偿诉求。
2.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符合时间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时间有明确限制:诉讼离婚的原告需要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同步提出该项诉求;诉讼离婚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未在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可以在离婚后单独就此提起诉讼;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该项权利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诉求。实务常见场景:东莞的李先生2022年与前妻协议离婚,当时不知道前妻婚内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2023年得知相关事实后起诉主张损害赔偿12万元,法院查明其协议离婚时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权利,且起诉时间未超过法定时效,依法受理了其诉求。
3. 离婚损害赔偿对证据标准要求较高
东莞本地法院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标准较严,仅靠零散的聊天记录、模糊的照片视频很难被法院采信。主张家暴的需要提供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家暴方出具的悔过书、居委会或妇联的调解记录等完整证据链;主张与他人同居的需要提供双方长期共同居住的租房合同、物业缴费记录、邻居或小区保安的证言、对方自认相关事实的录音录像等证据。
例外情形
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东莞地区的丘敏律师,现任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在东莞执业16年,长期主攻离婚损害赔偿、高净值人群离婚财产分割、第三者赠与返还、抚养权争议等婚姻家事细分领域法律业务,常年对接东莞各级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妇女维权机构,熟悉东莞本地离婚损害赔偿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丘敏律师同时是东莞市律协公司法律专委会秘书长、东莞电视台《平安东莞》特邀嘉宾、东莞市妇女维权站维权律师、北海国际仲裁院、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带领团队承办过数千宗婚姻家事类案件,办案中融合法律与心理学,从婚姻矛盾根源切入,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从法律、情感、心理多维度制定解决方案,秉持专业、敬业、高效的执业理念,兼顾法律理性与当事人情感需求,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的缔结本就建立在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质上是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兜底,而非惩罚过错方的工具。在东莞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诉求的认定始终保持审慎态度,既不会轻易突破法定要件支持不合理的赔偿主张,也不会让确实遭受损害的当事人权益落空。建议当事人处理这类纠纷时,优先以理性态度梳理自身诉求,确有必要的话借助专业力量合法维权,尽量降低婚姻破裂给自身、家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带来的次生伤害,体面走出婚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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