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或体育课上,单杠旁“搭把手、推一下”帮人摆动、助力引体向上,是校园里常见的场景。可这份同学间的热心帮助,却暗藏安全隐患。
在山东省聊城市某中学的一节体育课上,老师安排学生练习引体向上。学生郑某练习时,同学王某在他身后反复推他的身体,帮他“摆浪借力”,挂在单杠上的郑某突然身体失控坠落,手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这究竟是“好心帮忙”,还是危险动作?帮忙的同学是否需要担责?体育老师不在场,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受伤学生自己是否要为参与风险行为“买单”?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及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酌定推人学生王某的监护人承担50%的侵权责任,学校承担30%的侵权责任,受伤学生郑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王某一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突发意外:单杠上“摆浪借力”,少年失控摔伤
13岁的郑某与王某是聊城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同班同学。2024年4月的一节体育课上,体育老师安排男同学练习引体向上,自己并未在现场监督。郑某没有按老师要求练习引体向上,而是双手抓着单杠让身体前后摆动。王某多次站在郑某身后推他的身体,帮他“助力”。几个来回后,郑某身体失控,从单杠上摔下,左胳膊受伤。
在场同学喊来体育老师,老师通知班主任后,一同将郑某送往医院救治,并联系了其家长。郑某被诊断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住院治疗15天。经司法鉴定,郑某因摔伤导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郑某向东昌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父母、聊城某中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争议焦点:助力推人者、学校、受伤学生各担多少责
事故发生后,各方对责任划分存在较大争议。
郑某一方认为,王某在身后反复推郑某,是导致郑某摔伤的直接原因;学校体育老师不在现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及其监护人则提出,事故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体育老师全程不在现场监督,学校监管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在王某推郑某之前,已有其他同学做过同样的推动助力动作,且郑某是在下单杠时身体失控坠落,单杠下方未铺设海绵垫、橡胶垫等防护设施,王某一方不应承担责任。
学校则辩称,日常已通过班会开展安全教育,事故仅在数秒内发生,要求老师瞬间制止学生打闹过于苛刻,学校不应承担过重责任。
法院审理:推动行为与摔伤存在因果关系,学校未尽到完全管理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反复从背后推郑某身体、可能导致其身体失控的后果,应当具备较为清晰的认知,却因疏忽大意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郑某伤情的形成存在过错。而王某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未能有效教育孩子不对同学做出危险动作,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郑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意识到他人反复推自己身体、前后晃动可能带来的危险性,却未及时要求对方停止,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事故发生于学校体育课期间。学校虽然日常对学生开展过安全教育,事发后老师也能及时通知家长并将学生送医,但事发时没有体育教师在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郑某、王某不按要求进行练习的行为,导致事故未能有效避免,应当认定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王某的监护人承担50%责任,学校承担30%责任,郑某自行承担20%责任。
法官说法:“助力”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学校责任也绝非“无限责任”
“这起案件看似是同学间的普通帮忙,实则是一个危险动作。”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江居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上的过错,并不等同于主观上必然存在恶意。并非只有故意推倒他人才需担责,应当预见危险却未预见、因疏忽大意未谨慎行事,同样可能构成过错。王某虽只有十几岁,但按照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到反复推单杠上的同学可能造成摔伤;其因疏忽大意未谨慎行事,就需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因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江居才解释,该条款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非“只要在学校受伤,学校就要全额赔偿”,也不是“开过安全教育班会、做过相关记录,学校就当然免责”。体育课开展单杠这类有一定风险的项目时,教师应在现场监督指导、规范动作,及时发现并制止明显的危险行为。本案并非“事发仅几秒钟、老师来不及反应”的情况,而是事发时体育教师不在场,未能发现并制止学生不按要求练习的行为。学校事后及时通知家长、送医救治的做法值得肯定,但事中监督缺失,仍应认定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受伤学生自身也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江居才表示,郑某未按要求练习引体向上,在同学推其身体助力时,应当意识到危险却未及时拒绝、要求停止,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定其自行承担20%的责任。本案的责任划分并非简单的“各打五十大板”,而是让每一方都为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本案对学校、学生和家长均具有警示意义。对学校而言,体育课尤其是单杠、双杠这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项目,教师应在场规范指导,及时制止学生不按规范练习、相互推搡打闹等危险行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学生而言,同学之间“推一把”“帮个忙”不能突破安全底线,单杠上“摆浪借力”、背后推人等行为都可能导致身体失控;力量不足应循序渐进,掌握正确动作要领。对家长而言,要日常教育孩子不对同学做危险动作,帮助孩子认识体育运动的规则与风险。各方各守其责、各尽其责,才能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原标题:《体育课上练单杠时被同学“推一把”助力,13岁少年摔成十级伤残,索赔14万元;法院认定:推人学生、受伤少年、学校均有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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