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瑞)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权上诉案件,男子赵某以探望为由带走非婚生女儿后,长期不让孩子母亲孙女士接触探望。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母亲抚养,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女士与赵某恋爱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10月,孙女士生下女儿。一年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后,女儿一直由孙女士抚养。2026年6月,赵某借探望之机将女儿带走,此后一直拒绝孙女士看望、接触女儿,双方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发生争执并报警。孙女士随后向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非婚生女由她抚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女儿由孙女士抚养。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二审审理时孩子已经满两周岁,不再适用 “不满两周岁优先随母亲” 的规定;还提出孙女士有传染病、赌博、负债失信、婚姻不稳定等理由,不适合抚养孩子。

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裁判的时间节点是法庭辩论终结时,当时孩子尚未满两周岁,一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孩子出生后,原本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赵某擅自带走孩子、阻止母亲探望,属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对这种争夺抚养权的方式不予支持。

针对赵某提出的各项理由,法院逐一审查:孙女士身体相关检验指标阳性,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属于具有强传染性、不适宜带孩子的情形;赵某主张孙女士赌博、恶习多,没有有效证据支撑;失信记录不等于丧失抚养能力。同时,赵某庭审中当场摔碎孙女士手机,情绪失控,法院将该情节作为考量其情绪稳定性的因素。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非婚生女由孙女士抚养。赵某作为生父,依然享有法定探望权,孙女士应当配合,双方可以协商探望时间、地点。同时,赵某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