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休息日爬山5小时没回工作消息,女子被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引发热议。卢女士是江苏南京一家教育公司的保研助教,因休息日外出爬山、5个小时未回复家长群消息,随后被收回全部办公权限,并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她表示,自己休息日一直存在隐性加班情况,公司曾规定“休息日定时查看3次工作号”,事发后则出台新规,进一步要求:休息日也要每隔3小时查看手机。她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已经整理出900多张在非工作时间加班的记录截图,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同时就社保、公积金缴纳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

那么,劳动者在休息日,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随时查看、回复工作消息?公司以休息日5小时未回复消息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河北乾骥(邯郸)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水全律师带来专业解读。

标准工时制下,休息日属于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时间,并不附加“待命义务”。若休息日劳动者偶尔被动接收一些通知等工作信息,但不需要实际处理工作,则不属于“待命”;但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时定时查看工作账号、必须及时回复咨询,或将其纳入考核并扣减绩效,实质上就是将休息时间置于单位的支配之下。紧急情况下,单位可以联系劳动者,但劳动者未及时回应本身不产生纪律责任。单位应通过值班安排、加班审批等机制处理紧急事务,而非将风险转嫁给休息中的劳动者。

2.公司以休息日5小时未回复消息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

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合法单方辞退劳动者,应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前提,而“严重”需结合行为性质、情节、过错程度及后果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制度文本或一次未回复消息即予认定。休息日5小时未回复消息,通常达不到“严重”程度;且已有相关判决认定此类解雇行为违法。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即2N)。

3.如果公司员工手册、岗位制度写明“休息日必须定时查看工作账号、及时回复客户咨询”等内容,这类条款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吗?

不一定,效力取决于条款的实质内容而非文本表述。若制度仅约定紧急情况下可以联系、不强制进行实质处理、不与考核扣款挂钩,并且设有加班审批和加班费保障,则存在被认定有效的空间。但若强制劳动者在休息日定时查看工作账号、必须及时处理咨询,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考核、扣减绩效,却不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费,则该条款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规避了加班对价,应认定为无效。

4.员工长期在休息日处理工作,算不算隐性加班?

休息日处理工作是否属于隐性加班,应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判断:是否付出实质性劳动(如查资料、对接资源、解答咨询等,而非仅回复“收到”)、是否具有周期性或固定性(固定休息日查看回复规则即属此类)、是否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实践中,单位以“未审批”“不在工位”为由否认加班的,通常不被支持。劳动者提交初步证据后,工作记录、考勤数据等由单位掌握却拒不提交的,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法治日报)